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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9月23日 周三·认知科普

周三 · 认知科普库内核证素材

商业秘密具体包括哪些?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逐类举例

答:商业秘密分为两大类:与技术有关的技术信息,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条第四款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法释〔2020〕7号第一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126号令)第五条分别对两类信息逐项列举。要留意的是:落入列举范围并不等于当然构成商业秘密,仍要逐项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项要件——列举划定的是「可以主张的范围」,不是「必然成立的结论」。

先分清两类: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条第四款的表述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法释〔2020〕7号第一条与市场监管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126号令)第五条则把这两类信息分别展开成一份逐项清单。两处条文都以「等信息」收尾,说明列举的作用是给出范围示例,而不是把可以主张的信息锁死在清单之内。

便于盘点记忆的通俗归纳(下文表述仅为便于理解,不是法律定义):技术信息偏向「东西怎么做、怎么实现」——配方、工艺、算法、代码、实验数据等;经营信息偏向「生意怎么管、怎么卖」——销售策略、管理方法、经营计划、客户信息、招投标材料等。

对照两个文本的列举,可以看到一处值得注意的差异:法释〔2020〕7号第一条列举了「组分」「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126号令第五条列举了「代码」而未单列「组分」「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实务中建议把两份列举合并起来作为可主张范围的参考清单,再对照企业自己的资料类型逐项核实是否有落点。

技术信息:逐类举例

法释〔2020〕7号第一条列举的技术信息是: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126号令第五条的列举为: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逐类落到常见经营场景,可以是这样的:

  • 结构:设备的内部结构设计方案、部件的连接与装配结构;
  • 原料、组分、配方:化工配比、涂料配方、合金成分配比、食品饮料配方;
  • 材料:特殊材料的选用方案与配比参数;
  • 样品:尚未公开的样品、样机;
  • 样式:未公开的产品样式、图案样式、版型;
  • 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育种材料、繁殖材料;
  • 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检测方法、装配步骤;
  • 算法:排产算法、检测算法、推荐算法;
  • 数据:实验数据、工艺参数、测试数据(126号令第七条第二款还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或者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情形——失败的试验记录同样可能是资产);
  • 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126号令表述为「代码」):源代码、设计文档、需求文档。

需要注意「结构」这一类的边界:如果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则属于法释〔2020〕7号第四条第二项、126号令第六条第二款所列的「为公众所知悉」情形,不能主张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的保护点,通常落在观察上市产品看不出来的那一层——工艺参数、内部配比、实现方式与算法逻辑。

经营信息:逐类举例

法释〔2020〕7号第一条列举的经营信息是: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126号令第五条列举一致)。逐类举例:

  • 创意:尚未公开的产品创意、营销创意与活动方案;
  • 管理:管理方法、成本核算与控制方法、供应商比选与考核方法;
  • 销售:销售策略、渠道政策、报价体系与价格底线、折扣授权规则;
  • 财务:未公开的财务数据、成本结构、资金安排;
  • 计划: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产能与开店扩张计划;
  • 招投标材料: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方案与技术方案;
  • 客户信息: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 数据:经营数据分析结果、用户画像与分层结果。

客户信息是经营信息里纠纷最集中的一类,也是容易被认为「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一类,原因通常有三个:信息太浅(仅是公开渠道可查的名称与联系方式)、缺少深度(没有交易习惯、特定需求、价格底线这类区别于公知信息的加工信息)、缺乏措施(名单在内部自由流转、没有访问控制)。另有一条要记住的规则:法释〔2020〕7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长期合作本身不当然等于商业秘密,需要落到「深度信息+对应保密措施」上。

三条容易踩到的边界

  • 其一,落入列举范围不等于当然构成商业秘密。法释〔2020〕7号第一条第一款的措辞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技术信息」,是范围示例的授权,不是结论式认定。信息是否受保护,仍要回到第十条第四款的三项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缺了哪一项都难以获得认定。
  • 其二,公开渠道可得的浅层信息不在此列。法释〔2020〕7号第四条、126号令第六条第二款列举了五类属于「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所属领域的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仅涉及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且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已在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媒体公开披露;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同时该两条均规定:把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秘密性条件的,仍可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
  • 其三,同一份资料里可能混着两类信息,建议按密点拆开登记。例如一份工艺文件中既有工艺参数(技术信息),又记着单位成本与报价测算(经营信息);一份客户档案里既有配方需求(技术信息),又有交易习惯与意向(经营信息)。实务中建议按「密点」——能够单独主张保护的最小秘密单元——逐项拆分登记,分别配置保密措施与证据编号,将来举证时可以逐点出示对应关系。

归纳成一句可照做的动作路径:先把资料按上述列举逐类盘点,再把盘点结果拆成密点建卡,最后为每个密点配一条可举证的保密措施并存证固定形成时间与内容。「商秘库」线上工作台按这一路径支持逐密点登记、措施对应与存证固定,并可导出分级保护目录;如需先看自家落点在哪里,可先做一次免费商业秘密体检。

法条依据(现行有效,发布前已核证)

法律第十条第四款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信息类型落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款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两大类划分的法律依据,「等商业信息」的表述表明列举不是封闭清单。(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修订前对应第九条。来源:中国人大网 npc.gov.cn 公布文本,2026-09-14、2026-09-21 两度逐字核验)

司法解释第一条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逐项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条文援引的「第九条第四款」系2019年修正反法条号,现行2025年修订版对应第十条第四款。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www.court.gov.cn 公布文本,2026-09-23 逐字核验)

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客户关系的例外、秘密性标准与公众知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第二条: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同上,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援引条号系2019年修正反法,现行对应第十条第四款。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www.court.gov.cn 公布文本,2026-09-23 逐字核验)

部门规章第五条 商业秘密定义与信息类型(行政保护口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信息,属于第一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属于第一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商业秘密保护规定》,2025年12月8日经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26年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公布,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www.gov.cn 公布文本,2026-09-23 逐字核验;另经 2026-09-14、2026-09-16 两期核验复用)

部门规章第六条、第七条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与商业价值的认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时,有关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下列情形属于有关商业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将为公众所知悉的有关商业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新信息,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是指商业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资产增加、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增长、用户数量增长、成本费用降低、研发时间缩短、交易机会增加、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提升等商业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或者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情形。(同上,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www.gov.cn 公布文本,2026-09-23 逐字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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