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9月25日 周五·认知科普
刘某某等离职后"寄生式竞争"侵害商业秘密案(顶格5倍惩罚性赔偿)
公司创始人高价转让公司后另设同业公司,将原公司技术秘密(软件源代码)和经营秘密(客户名单)"嫁接"到新公司,形成"寄生式竞争";法院认定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明确离职后恶意侵害商业秘密的规制规则。判赔情况: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7.347504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合计167.347504万元;王某某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9起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三);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很多企业拿着一份客户名单去主张商业秘密,结果没被支持,原因往往出在主张方式上。法释〔2020〕7号第二款给了一条明确的边界: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合作了很多年」本身不是保护理由,名单里装了什么内容才是。
那么什么样的客户信息有保护空间?法释〔2020〕7号第一条第三款作了界定: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回到《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条第四款的定义上,客户名单要获得保护,同样要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项要件——三项要件为条文并列要件,均须满足。仅有客户名称和联系方式,公开渠道或行业名片就能查到,秘密性这一关通常就过不去。
从司法实践看,客户名单败诉常见三个原因:
三点里前两点其实指向同一条出路:把浅层信息做深。法释〔2020〕7号第四条第二款同时留了空间——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秘密性条件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说,公开可查的基础信息经过整理、加工形成的深度客户信息,仍有获得认定的空间,关键在于加工成果本身要能说出来、举得出来。
不必然,也不当然受保护——关键看两点:客户名单本身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以及获取和使用的方式是否合法。法释〔2020〕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一类常见情形: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员工使用工作中合法知悉的一般技能与公有信息,通常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撬走的是深度客户信息,而权利人已对这部分信息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则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对企业一方的启示是:与其事后争论「客户为什么跟人走了」,不如事前把客户名单里值得保护的部分界定清楚、管起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4月25日发布的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三)提供了一个正向对照:某公司创始人高价转让公司后另设同业公司,将原公司技术秘密(软件源代码)和经营秘密(客户名单)「嫁接」到新公司,形成「寄生式竞争」;法院认定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判令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7.347504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合计167.347504万元(王某某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客户名单与软件源代码一并被认定为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并据此判赔——做深做实、配套措施的名单,可以获得与核心技术同等级别的保护。
可照做的三步:①把名单升级为深度客户信息——对照法释〔2020〕7号第一条第三款的列举,逐户补齐交易习惯、交易意向、交易内容等加工信息,并保留整理加工的过程记录;②给名单配套措施——签订保密协议、按岗位设置访问权限、对名单做标记与隔离,让「措施与秘密对应」在纸面上就成立;③对名单的形成时间与内容做存证固定,需要主张时才能逐户说明信息是什么、什么时候形成、采取过哪些措施。「商秘库」线上工作台支持按密点登记客户信息、逐点对应保密措施并存证固定;如需先看自家客户名单离「受保护」还差几步,可以先做一次免费商业秘密体检。
司法解释第二条 仅凭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不足以单独主张商业秘密+员工信赖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第一款: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款: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4751.html 公布文本,2026-09-25 逐字核验)
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 客户信息的内容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本款是判断客户名单有无保护空间的列举基础:仅有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通常缺乏深度,叠加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加工信息才有主张空间。(同上,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www.court.gov.cn 公布文本,2026-09-25 逐字核验)
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 浅层信息经加工形成的新信息可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公开可查的基础客户信息经整理、加工形成的深度信息仍有认定空间。(同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www.court.gov.cn 公布文本,2026-09-22 逐字核验,2026-09-25 复验一致)
法律第十条第四款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三项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三项要件为条文并列要件,均须满足;客户名单属于本款所称经营信息的常见类型。(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通过,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修订前对应第九条第四款;法释〔2020〕7号条文中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即2019修正版条号。来源:中国人大网 npc.gov.cn 公布文本,2026-09-14、2026-09-21 两度逐字核验;2026-09-24 比对 law.json provisions[0] 要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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