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0月2日 周五·认知科普
专题:侵犯商业秘密要坐牢吗?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入罪门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只是民事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以盗窃、贿赂、欺诈、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保密义务、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该条规定了两档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另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针对的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作过修改,现行有效文本为 2020 修正后并经刑法修正案(十二)增补的 2023 修正版,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的原文未再变化。
刑法条文本身只写「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确定。目前的口径是:
这里的「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如何计算,另有专门规定:可按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销售利润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如研究开发成本、许可使用费)等方式确定。
没达到刑事追诉数额,不代表只能忍气吞声。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民事、行政、刑事三条路径,三者并不互斥:
实务中常见的选择顺序是:先固定证据、评估影响,再根据数额与情节判断走哪条路、是否并行。数额接近门槛的,及时固定证据尤为关键——损失数额的举证往往决定能否进入刑事程序。
无论最终走哪条路径,第一时间要做的动作是共通的:止损(收回涉密权限、变更密码、召回外流载体)、固定证据(保存泄露载体、访问日志、沟通记录,并尽快通过哈希存证、公证等方式固定)、评估影响(判断信息是否仍具备秘密性、是否已扩散),最后才是选择路径维权。
特别提醒两点:一是证据的时效性——日志、聊天记录、邮件这类电子痕迹容易被覆盖或删除,越早固定越有利;二是涉密信息的保护——维权过程中会向法院、行政机关提交商业秘密材料,涉密证据可依法申请保密处理、涉密案件可申请不公开审理,避免「维权反而二次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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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二)(主席令第十八号);基础文本=2020修正;2024-03-01(修正案十二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2025-04-26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 30 万元以上;二年内因侵权受过行政处罚或经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又实施侵权的 10 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或数额达十倍)。
司法文件与规范性文件第七十三条(修改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高检发〔2020〕15号;自印发时施行;现行有效;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官网(最高检官网访问受限))
将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 3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 3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应予立案追诉——30 万元入罪标准的现行直接依据。
法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禁止以盗窃、贿赂、欺诈、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禁止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以及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法律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2024-01-01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第七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第一百三十七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本页内容基于公开现行法律法规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商业秘密合规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决策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企业如需建立密点台账、分级保护目录与存证留痕体系,可使用商秘库线上工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