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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0月9日 周五·执法动态

周五 · 执法动态库内核证素材

离职员工另设公司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还拿去申请专利公开,会受到什么处罚?

专题:执法透视:雪景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答:离职后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一起案件中,两名前研发人员离职后分别设立公司,生产销售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的产品,并通过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对外披露;执法机关对两名个人与两家公司分别追责,合计罚没199.25万元,并组织谈判推动双方就赔偿金额与专利权归属达成和解。

雪景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行政处罚|上海|2025-09-15 处罚

权利人前研发人员徐某、官某2015年离职后分别设立雪景公司、九岚纹公司,2016-08-17至2024-03-26期间两家公司销售的固态热调制器均使用权利人TIM技术秘密,并借申请发明专利方式对外披露;执法机关对个人与企业全链条追责,并组织十轮谈判推动双方达成含赔偿金额、专利权归属的和解协议。处罚结果:雪景公司没收违法所得7.78万元+罚款73万元;九岚纹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1.47万元+罚款77万元;徐某、官某各罚款10万元(合计罚没199.25万元)

来源: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8月20日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六起之一)

一、通报里的这起案件:两名前研发人员、两家公司

权利人是上海一家科技公司,其「二维气相色谱仪固态热独立调制器」(简称TIM)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徐某、官某是该产品的原研发人员,知悉TIM的技术秘密信息,并与权利人签订了保密协议。

2015年,二人从权利人处离职,分别设立了雪景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继续从事固态热调制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2016年8月17日至2024年3月26日期间,两家公司销售的固态热调制器中均使用了TIM的技术秘密信息;同时,当事人还通过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对外披露了该技术秘密信息。

2025年9月15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量侵权危害性、持续时间及损害程度等情节作出处罚。该案被列入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8月20日公布的六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通报用「个人泄露+企业牟利」概括这一模式。

二、责任怎么分:个人与公司分别担责

这起案件值得注意的地方,是责任主体被拆成了两条线:公司担「使用」的责任,个人担「披露」的责任。

执法机关认定:两家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三款,即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实施侵权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徐某、官某则违反该条第一款第(三)项与第二款,即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且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实施此类行为的,同样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处罚结果:雪景公司没收违法所得7.78万元、罚款73万元;九岚纹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1.47万元、罚款77万元;徐某、官某各罚款10万元。上述两项没收与四项罚款合计罚没199.25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版本问题:该处罚作出于2025年9月15日,当时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施行)尚未生效,适用的是2019年修正版本,对应依据为当时第九条(侵权行为)与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在现行2025年修订版中,对应条文分别调整为第十条与第二十六条,罚款幅度未变——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三、关键一步:申请专利=对外披露

本案中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值得复盘的一步,是「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制度以公开换保护,申请文件需要把技术方案讲清楚;一旦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原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就会受到影响。

而从行为性质看,披露本身就是独立于「使用」的一种侵权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把「披露」与「使用」并列列举,本案中公司被认定的正是使用行为,个人被认定的则是违反保密义务的披露行为。

实务上的提示是:企业在决定一项技术成果走专利还是走商业秘密之前,先做一次「密点—公开范围」比对。已经确定按商业秘密管理的方案,不宜在专利申请、论文发表、展会资料中先行公开;确需申请专利的,也应把可以公开的部分与需要继续保密的部分分开处理。

四、处罚之外:民事赔偿、和解与刑事风险

民事赔偿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情况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和解与专利权归属方面,本案通报显示,执法机关在查处之外还组织了十轮谈判,推动双方达成含赔偿金额、专利权归属的和解协议。这对权利人的实际意义是,被侵权方以原技术秘密申请获得的专利,其权属本身可以成为一并解决的争议标的,而不必另案处理。

刑事风险方面,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并不互斥,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依法可能移送司法机关。

企业可以先做的四件事:一是把离职交接做实,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二是管住「申请专利」这个出口,对按商业秘密管理的技术方案明确未经审批不得对外申请专利或公开披露;三是把保密义务写实,既在合同中约定,也以规章制度、培训、书面告知的方式提出要求;四是把留痕做成制度,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本身就是被认可的保密措施,也是日后举证的基础。

法条依据(现行有效,发布前已核证)

法律第十条 商业秘密定义与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第一款列举四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款: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四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来源:人民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2026-10-09 逐字核验;该文为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现行版本,对应2019年修正版第九条)

法律第二十六条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人民网公布全文,2026-10-09 逐字核验。注:本案处罚作出于2025年9月15日,当时2025年修订版尚未施行,适用2019年修正版本,对应依据为当时第二十一条,罚款幅度与现行版本一致)

法律第二十二条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情况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违反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情况、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来源:人民网公布全文,2026-10-09 逐字核验)

部门规章第九条 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本规定所称的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情形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开展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等八类。(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与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布文本,2026-10-09 逐字核验;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年2月24日公布,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二)(主席令第十八号);基础文本=2020修正;2024-03-01(修正案十二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来源:检察机关官网公布文本,2026-09-18 期已逐字核验;2023年修正版该条原文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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