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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0月19日 周一·法条解读

周一 · 法条解读库内核证素材

合同没谈成,对方拿到的商业秘密还能用吗?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怎么规定的?

专题: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要点解读: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等应当保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

答:不能用。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保密义务不跟着合同的成立走:合同谈崩了,对方手里的资料照样不能拿去用、不能转手、不能自己立项开发。磋商阶段的对策是把「给了什么、给了谁、什么用途」逐项留痕。

一、条文本意:保密义务不随合同成败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义务来源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而不是合同本身——合同最后签没签成,不影响义务成立;二是「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把保护范围放宽到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敏感信息,比如尚未公开的经营计划、报价底线。

与它配套的是第五百条的缔约过失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假借磋商套取技术方案」正是第五百条第一项与第五百零一条叠加适用的典型场景。

二、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什么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把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并列举了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等侵权情形。两条是并行而非替代关系:对方如果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你的商业秘密,可以走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主张侵权责任;对方是通过正常磋商合法知悉、事后却泄露或作不正当使用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就提供了直接的请求权基础。两条路径损失构成不同、举证侧重不同,实务中常一并评估后择优主张。

另外,最高法关于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在认定保密措施时,把「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列为措施情形之一——磋商阶段签一份保密协议,既是第五百零一条之外的合同依据,也是日后主张商业秘密保护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证据。

三、磋商阶段建议做好的三件事

  • 先签保密协议、后给资料:把保密范围、使用目的、返还销毁义务、期限写清楚。没有协议也不等于没有义务(第五百零一条是法定义务),但有协议,举证和违约责任都更好主张。
  • 交付留痕、按需给料:资料分批次提供,标注「保密」与用途限制,交付清单双方签收;能用脱敏版、摘要版的就不给原始文件。密点载体、研发记录、接触与访问日志按密点分级留存固定,形成可举证的证据链——企业如需建立密点台账与存证留痕体系,可使用「商秘库」(官网 ShangMiKu.com)线上工作台。
  • 谈崩了要收尾:无论合同成不成,都建议书面要求对方返还或销毁资料、确认销毁。第五百零一条的义务不因磋商结束而消灭,但一份收尾确认书能避免日后各说各话。

四、两个常见误区

  • 「合同没签成,就什么责任都没有」:恰恰相反,第五百零一条专门解决的就是「合同不成立时的保密义务」问题;假借磋商套信息再恶意压价或自用,还可能同时触发第五百条缔约过失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侵权两条线。
  • 「对方是公开渠道拼出来的,不算泄密」:如果对方知悉的信息来源于你的定向交付,就落在第五百零一条射程内;至于其能否用「自行开发或反向工程」抗辩,要看其是否能举证信息来源的正当性,不是一句口头主张就成立的。

一句话收束:磋商桌上交出去的每一份资料,都要既能证明「给过」,又能证明「限定过用途」——做到这两点,无论合同成不成,主动权都在你手里。

法条依据(现行有效,发布前已核证)

法律第五百零一条 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保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来源: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官网公布《民法典》合同编条文,2026-10-19 多源逐字核验)

法律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来源:中国法院网及多家法院官网公布条文,2026-10-19 多源逐字核验)

法律第十条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来源:2025年修订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人民网公布+多地市监局权责清单,2026-10-16 复核;2019年修正版对应第九条)

司法解释第六条 保密措施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court.gov.cn 公布全文,2026-10-19 逐字核验;该条援引2019年修正反法口径,现行对应2025年修订版第十条第四款)

司法解释第十条 合同约定与缔约过程中的保密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保密义务。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但根据诚信原则以及合同的性质、目的、缔约过程、交易习惯等,被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取的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对其获取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court.gov.cn 公布全文,2026-10-19 逐字核验;现行反法对应第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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