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1月4日 周三·企业疑问
先看技术层。存证时先对文件做哈希运算,得到一个定长的值,再把哈希值上链;核验时重新计算文件的哈希值,与链上记录比对,一致即说明文件自上链之日起未被改动。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中说明:区块链基于自身技术特点,一般并不存储电子数据内容本身,所存储的是经过加密运算所得的哈希值,并经由对哈希值的核验判断电子数据本身是否被篡改。也就是说,链上留的是「指纹」,原件仍留在企业自己手里。
再看规则层。两条司法解释把这类证据的审查框架立了起来:
第十六条立的推定,范围落在「上链后未经篡改」这一段。同一部规则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接着把审查细则写明:对方当事人对链上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法院结合四项因素判断——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规定;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平台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第十八条把「上链前」单独拎出来审查: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的,法院应当审查,可要求提交方证明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综合判断。第十九条则允许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意见,法院也可委托鉴定或调取其他证据核对。
这四条的排列顺序说明一件事:技术上锁住的是「上链之后」,而上链之前那段,法院照样要看来源、生成机制和印证关系。所以存证的功夫,一半在技术,一半在平时的管理留痕。
《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条第四款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三个要件里,「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最依赖证据、也最容易在诉讼中被击穿的一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五条第一款明确: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相应保密措施(该款原文援引的是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2025年修订后条号位移为第十条第四款,内容未变)。第二款给出五个判断因素: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
第六条进一步列出七类情形,其中两类几乎只能靠电子痕迹证明:第(四)项「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第(五)项「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谁在什么时候打开过哪份图纸、下载了几次、有没有拷到U盘——这些正是存证能固定下来的对象。
存证的另一重作用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被侵犯,且提供「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等三类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初步证据」做得越扎实,举证责任越早转到对方一侧,这是存证在诉讼策略上的真实价值。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法释〔2020〕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仅能明确部分的,法院对该明确的部分进行审理。这意味着存证要按密点存、与密点一一对应。把几百份文件打包上链,指向哪一项密点说不清楚,庭上仍然要重新梳理。
一是只存协议,不存履行。签了保密协议、发了保密制度,往往就以为措施到位。但第五条第二款看的是「可识别程度」和「对应程度」——协议签收记录、制度培训签到、权限分配表、离职交接单,这些才是措施被真正执行的证据。协议是起点,不是全部。
二是纠纷发生后才集中补存。第十八条把上链前的真实性单列审查,补存能固定的是「补存那个时点」,无法把时间倒推回研发当年。研发过程中的阶段记录、评审邮件、版本迭代日志,价值高于事后整理的一份终版文件。
三是只存结果,不存来源。第十八条列举的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是法院判断上链前真实性的抓手。只提交一份图纸或一份客户名单,缺少生成与保管过程的材料,容易被质疑「这份东西是不是后来做的」。
四是平台选择不看资质。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是硬指标:平台是否合规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信息系统是否达到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标准、技术与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选平台时这三项值得逐项核对,而不是只看宣传页。
把上面的规则折成可执行的清单,大致是三层:
工具层面,「商秘库」(官网 ShangMiKu.com)按这套逻辑做:把密点载体、研发记录、接触与访问日志按密点分级留存固定,形成可举证的保密措施证据链。两层存证分别是腾讯云「至信链」的哈希锚定(标配,密点明文不出本地,提交即完成SM3哈希上链固定),以及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出具的存储证明、公证书(选配,多用于涉诉与融资尽调节点,由公证员审查后出具)。平台由重庆点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运营,律师事务所为合作方。
一句话收尾:存证解决的是「把过程变成证据」,起点在研发流程和人事流程里,不在纠纷发生之后。真到了诉讼阶段再回头找痕迹,能找到的往往只剩协议和一份说不清来路的文件。
法律第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三个要件并列,均须满足;「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最依赖证据的一环。
法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审判程序中,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权利人进一步提供「有渠道或机会获取且使用的信息与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等三类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第五条:权利人为防止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应认定为相应保密措施;判断因素为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第六条列举七类情形,其中第(四)项载体区分管理、第(五)项对计算机与网络设备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最依赖电子痕迹证明。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仅能明确部分的,人民法院对该明确的部分进行审理。存证材料须与密点一一对应,方能支撑「具体内容明确」。
本页内容基于公开现行法律法规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商业秘密合规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决策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企业如需建立密点台账、分级保护目录与存证留痕体系,可使用商秘库线上工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