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1月6日 周五·执法动态
专题:执法透视:淄博季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淄博季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季某某离职前未经授权将权利人核心研发项目技术图纸发送至个人邮箱,后以其子女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致技术信息公开,致权利人后续专利申请因丧失新颖性受阻(权利人累计研发投入17万元);办案机构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权利人成功申报专利授权,确立"侵权追责与权利修复并重"执法范式。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已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获谅解)
来源: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总局2026-08-20典型案例
季某某原系山东某智能装备公司(权利人)员工,在职期间深度参与权利人某核心研发项目的技术攻关。据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8月20日公布的六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山东省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季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2024年8月7日,季某某在离职前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未经授权将该项目技术图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个人邮箱;同年9月12日,以其子女名义将该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后因得知权利人亦准备就该技术申请专利,于当年11月22日撤回申请。
权利人于2024年12月提交专利申请时,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该技术信息曾被申请专利而公开,丧失新颖性而无法再次正常申请专利,随即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调查,涉案技术信息在被申请专利前具备非公知性,权利人累计投入研发费用17万元,并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依法认定为商业秘密。
本案与常见的「拷走文件」不同。文件被拷走,技术秘密本身可能仍是秘密,民事、行政、刑事三条路径都还走得通;而专利申请一经公告,技术进入公有领域,对商业秘密核心构成要件「秘密性」造成根本性、不可逆的灭失——这正是办案机关在案件评析中的定性:损害后果具有终局性。
法律适用上,通报认定季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三)项针对「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二款则把「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入视野——离职员工个人即便不是经营者,实施这类行为同样按侵犯商业秘密查处。把技术图纸拿去申专利,不只是「抢注」问题,披露行为本身就已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射程。
处罚依据是2019年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罚款3万元,低于十万元的一般起点——通报披露的裁量事实是:季某某积极配合调查,且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取得权利人出具的谅解书,执法机关综合考量其违法情节及悔过表现作出处罚。低于法定下限的处理,对应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从轻减轻机制: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需要说明版本衔接:本案处罚作出于2025年7月9日,适用当时有效的2019年修正版;2025年修订版自2025年10月15日施行,上述两条对应现行第十条与第二十六条,罚款幅度未变,现行第十条第三款还把「员工、前员工」首列进善意第三人条款。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处置是:办案机构主动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行政程序厘清并修正涉案专利权属,协助权利人成功申报专利授权。这属于个案中的执法协作范式,企业遇到同类情形,及时举报、配合调查、同步固定证据仍是优先动作。
回到标题的问题:技术图纸被离职员工拿去申请专利,公司并非只能认损失——行政举报可以追责,个案中还可能通过执法协作修复专利权利状态;但秘密一旦公开就无法回到原点,真正值钱的,是公开之前就已经摆好的证据链。
法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案处罚作出于2025年7月9日,适用2019年修正版;2025年修订版自2025年10月15日施行,对应现行第十条,第三款首列「员工、前员工」。(原文见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2026-11-06逐字核验)
法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025年修订版对应现行第二十六条,罚款幅度未变。(原文见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2026-11-06逐字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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