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0月1日 周四·认知科普
专题:只有大企业才需要保护商业秘密吗?中小企业同样是高发群体
刘某某等离职后"寄生式竞争"侵害商业秘密案(顶格5倍惩罚性赔偿)
公司创始人高价转让公司后另设同业公司,将原公司技术秘密(软件源代码)和经营秘密(客户名单)"嫁接"到新公司,形成"寄生式竞争";法院认定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明确离职后恶意侵害商业秘密的规制规则。判赔情况: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7.347504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合计167.347504万元;王某某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9起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三);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天津伟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郑某某、陈某某、天津毅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惩罚性赔偿基数计算案)
经营秘密惩罚性赔偿典型:各方对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毛利润基本无争议,法院依据公司财务数据,参考产品销项、成本进项、经营费用票据等税务明细,结合案情与举证酌定经营成本,在此基础上确定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毅某公司等主观恶意明显、以侵权为业、情节严重,按基数2倍确定经济损失。判赔情况: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4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翰某公司对其中38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天津相关法院生效判决 · 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4年发布,案例七)
《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四款给商业秘密下的定义只有三项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条文并列要件,均须满足,但通篇没有出现「注册资本」「员工人数」「营业收入」这类限定。
同条第二款还写明: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也就是说,受保护的一方和可能构成侵权的一方,用的是同一套规则,与体量无关。
另一个常被误读的点是登记。专利、商标要经授权才产生权利,商业秘密则自信息满足前述三项要件时即受法律保护,不需要向任何机关登记——这也意味着没有主管部门替你划边界,密点在哪里、采取了什么保密措施,得由权利人自己说清楚并留下证据。
公开案例中,商业秘密纠纷的常见形态集中在人员的流动与同业竞争上,而不是大企业之间的博弈。库内已核证的公开案例里有两类值得注意:
一是核心人员离职后另起炉灶。某软件与客户信息领域案件中,公司创始人高价转让公司后另设同业公司,把原公司的软件源代码与客户名单「嫁接」到新公司,法院认定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顶格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民事判决|重庆|2025年发布)。
二是以侵权为业的同业竞争。某经营秘密案中,各方对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毛利润基本无争议,法院依据公司财务数据、参考税务明细酌定经营成本,据此确定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按基数二倍确定经济损失,判决连带赔偿154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民事判决|天津|2024年发布)。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两案的公开通报未对企业规模作描述,本文也不据此推断它们属于哪一类主体。它们说明的是风险的表现形态——离职带走、同业嫁接、以侵权为业——这类形态并不因公司大小而消失。
中小企业最现实的顾虑是成本。可行的思路是不追求一次做全,而是按「核心密点优先」分批建档:
配套的服务版本一般按密点数量分档,企业可以先按当前需要选择,后续需要更多密点时再增补,不必一次性买足。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把「相应保密措施」落成了可操作的清单,其中几项对中小企业成本很低:
同一规章第四条还明确鼓励经营者通过认证、存证等方式强化商业秘密保护。要讲清楚的一点是:存证的作用是固定证据——把信息的内容与形成时间留下来,扩大可用的证明材料,它不创设权利,也不替代前面三项要件本身的成立。「商秘库」的密点台账与存证记录就是围绕这套措施设计的,可以先从免费体检摸清当前水位,再决定建档范围。
法律第十条第四款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三项构成要件(202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同条第二款明确: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 npc.gov.cn 公布文本 www.npc.gov.cn/c2/c30834/202506/t20250627_446247.html,2026-10-01 逐字核验)
部门规章第九条 相应保密措施的认定与八类可采措施|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该条列举八类情形,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规章制度、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接触信息的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对涉密场所进行区分管理;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对涉密载体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对相关设备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以及其他合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samr.gov.cn 规章原文 PDF 与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gov.cn/gongbao/2026/issue_12766/ 文本,2026-10-01 逐字核验)
部门规章第四条 鼓励健全管理体系与创新保护形式|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技术要求、竞争优势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密要素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鼓励经营者创新商业秘密保护形式,通过认证、存证等方式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samr.gov.cn 规章原文 PDF,2026-10-01 逐字核验)
司法解释第三条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时点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该司法解释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4751.html 全文,2026-10-01 逐字核验。条文原文援引2025年修订前反法第九条第四款,现行对应第十条第四款)
法律第五百零一条 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保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经人民网 cpc.people.com.cn 全文与人民法院公开普法文本比对核验,2026-10-01)
本页内容基于公开现行法律法规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商业秘密合规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决策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企业如需建立密点台账、分级保护目录与存证留痕体系,可使用商秘库线上工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