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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0月12日 周一·法条解读

周一 · 法条解读库内核证素材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判?「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怎么认定?

专题: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九条要点解读: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处3-10年

答:侵犯商业秘密罪分两档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现行司法解释,造成损失或者违法所得达到三十万元以上,一般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该标准十倍以上,或者直接导致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破产、倒闭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是否入罪与如何量刑,还要结合行为方式与证据综合判断。

一、现行条文:两档量刑、三款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现行文本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经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二项修改),第一款列举三种行为方式,并给出两档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修改前相比,有三处变化值得留意:入罪门槛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改为「情节严重」;最高刑从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第一档刑期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删去了拘役。修改后的条文不再自行界定什么是商业秘密,而是在第二款就「明知」的情形作了拟制规定、在第三款明确了「权利人」的范围;商业秘密本身的定义,回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找。

第二款规定: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怎么量化

「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是量刑的两级台阶,具体数额标准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十七条。

  • 情节严重(四种情形):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情节特别严重:直接导致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相应标准十倍以上(即三百万元级)。

损失是衡量情节的重要维度,但不是全部维度。同解释第十八条区分了三条计算路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尚未披露使用的,可以按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损失;已经披露、使用的,按权利人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但当该损失低于合理许可使用费时,按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按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

三、三种行为方式与「盗窃」「电子侵入」

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列举三类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法释〔2025〕5号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其中两个手段的边界:采取非法复制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第一项规定的「盗窃」;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第一项规定的「电子侵入」。

需要留意的是,第一项针对的是「获取」本身——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即使尚未披露、使用,也可能进入刑法评价;这与后两项以披露、使用为核心的行为方式有所不同。

四、结合企业场景的三点提示

  • 「拿到了、没往外用」不等于没有责任。以盗窃、电子侵入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损失达到三十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犯罪;此时损失可以按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不必等待实际销售数据。
  • 离职带走、越权访问是常见形态。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进入系统获取,分别对应第一款第(三)项与「电子侵入」的认定。企业可以从权限分级、操作日志留痕、离职交接登记三个方面留存证据。
  • 单位也可能成为主体。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法条依据(现行有效,发布前已核证)

法律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两档量刑与行为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二)(主席令第十八号);基础文本=2020修正;2024-03-01(修正案十二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现行文本(经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二项修改,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为方式包括:(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二款为「明知」拟制规定,第三款界定权利人范围。(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原文,2026-10-12 逐字核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所列现行第二百一十九条同文互证)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2025-04-26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直接导致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全文,2026-10-12 逐字核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稿同文)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盗窃」「电子侵入」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2025-04-26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采取非法复制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电子侵入」。(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全文,2026-10-12 逐字核验)

法律第十条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第一款列举四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来源:人民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全文,2026-10-12 逐字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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