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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0月20日 周二·案例解析

周二 · 案例解析库内核证素材

「蜜胺」技术秘密侵权案为什么能判赔2.18亿元?执行后实际获偿多少?

专题:案例解析:"蜜胺"系列产品技术秘密侵权案

答: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为四名被诉侵权人构成共同故意侵权,改判支持权利人全部诉讼请求: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合计2.18亿元(其中技术秘密案9800万元),并判令限期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及有关技术秘密载体。执行中促成全面和解后,侵权方获得使用许可,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案件纪录(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工作报告确认)。

一、案情:一条「研发参与人—设计方—生产企业」的链条

「蜜胺」又名三聚氰胺,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案情,四川某化工公司拥有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年产5万吨蜜胺生产系统的技术秘密;曾参与该技术秘密研发的尹某某,将大量技术秘密披露给宁波两家公司,两家公司又提供给山东某化工公司建设、投产蜜胺生产线。

权利人针对四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认定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判令停止侵害,但仅部分支持了赔偿请求。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审理。

二、二审为什么改判:共同故意侵权、全部连带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各被诉侵权人具有侵权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彼此明知,先后实施相应侵权行为构成完整的侵权行为链;客观上分工协作,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二审改判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及有关技术秘密载体,共同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合计2.18亿元——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赔偿1.2亿元,技术秘密侵权案赔偿9800万元。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官方标注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版本衔接提示:本案裁判作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施行之前,适用的侵权行为条款为当时施行的2019年修正版第九条;2025年修订自2025年10月15日施行后,对应现行法的第十条(定义、侵权行为与「员工、前员工」表述),条号发生位移,行为类型划分未变。

三、判赔2.18亿之后:执行和解、获偿6.58亿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原文:「审理『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在判令侵权方赔偿2.18亿元基础上,执行中促成全面和解,侵权方获得使用许可,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案件纪录。」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报告全文及四川法院诉讼服务网的案例梳理,执行阶段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地方、四级7个法院统一行动促成全面和解。

这个案子有两层信息值得注意:其一,判决数额不等于实际到手,执行环节同样是维权成败的关键;其二,和解方案中侵权方获得使用许可,说明在高额赔偿压力下,纠纷存在「从对抗走向合作」的出口,个案处置可以有多种落点。

四、给企业的三点启示

第一,专利与技术秘密组合布局。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该案的案例介绍,权利人投入近亿元、历时多年研发涉案「蜜胺」生产技术,一部分通过申请发明专利获得保护,一部分以技术秘密形式予以保护。可专利的方法往往对应可反向工程的产品,无法反向、易被「内部人」带走的工艺参数与系统设计,更适合按技术秘密管理。

第二,管住「研发参与人」环节。本案技术秘密正是从参与研发的尹某某处流出。126号令第九条列举的保密措施中,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离职员工提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均在其列——研发核心人员的知悉范围、接触记录与离职审查,值得逐项落地。

第三,研发记录按密点分级留存固定。本案权利人能够支撑高额赔偿主张,离不开对研发投入与侵权获利的举证。企业宜将技术图纸、工艺参数、研发记录、接触与访问日志按密点分级留存固定,形成时点可追溯的证据链。「商秘库」(官网 ShangMiKu.com)支持按密点分级建档,并提供两层存证:腾讯云「至信链」哈希锚定(标配,密点明文不出本地),以及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存储证明/公证书(选配,用于涉诉与融资尽调节点)。平台由重庆点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运营,律师事务所为合作方。

法条依据(现行有效,发布前已核证)

法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案裁判适用2019修正版第九条,现行对应第十条,条号位移。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全文多源核验,2026-10-12/10-14 复验)

法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19修正版对应第十七条,条号位移。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全文及多地官方转载逐字核验,2026-09-21/10-07 复验)

部门规章第九条|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涉密载体采取分类分级、加锁、加密等管理措施;对涉密场所、区域采取隔离、门禁、监控等管理措施;对涉密信息系统采取访问控制、身份认证等管理措施;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涉密设备、场所作出保密标识;对离职员工提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2026-06-01施行。来源:国务院公报2026年第15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官网PDF,2026-10-07/10-09 逐字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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