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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0月21日 周三·企业疑问

周三 · 企业疑问库内核证素材

保密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答:关键不在「签了」,而在「配套」。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但打起官司来,法院审查的是权利人有没有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签订保密协议只是司法认可的保密措施之一,还要看范围是否明确、期限是否合理、责任是否写清,以及有没有分级、限权、标识等实际动作与协议对应。只有一纸协议、没有任何实际保密动作的,可能被认定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进而影响商业秘密主张的成立。

一、先看法律定位:协议是措施之一,不是措施本身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是企业与员工约定保密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

但要注意区分两个层面:劳动合同解决的是「双方之间有没有保密义务」;而商业秘密维权时,法院审查的是权利人对信息有没有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协议是保密措施的一种,但不是全部——协议解决义务来源,措施体系解决「秘密性」的证明。

二、协议内容四要素:范围、期限、义务、责任

结合司法审查口径,一份能经得起审查的保密协议,通常要写清四件事:

  • 保密范围:指向具体密点或载体,比如某套工艺参数、某份客户清单,而不是笼统一句「公司所有信息都保密」。范围写得越空,越难与具体密点对应。
  • 保密期限:明确约定保密义务持续的时间。注意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是两回事,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二年、期内须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另有法定约束。
  • 双方义务:除约定员工的保密义务外,建议一并写明离职时的返还、清除、销毁义务——法释〔2020〕7号第六条将「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列为可认定的保密措施情形之一。
  • 违约责任:写明违约后果。若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注意违约金条款的法定边界。

三、只有协议没有动作,可能被认定「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诉讼中法院如何判断「相应保密措施」?法释〔2020〕7号第五条给出了综合认定的因素: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

第六条进一步列举了七种可以认定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只是第一项,其余还包括通过规章制度、书面告知提出保密要求,对涉密场所限制来访者,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等方式区分管理,对涉密设备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措施等。

市场监管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施行)第九条同样把「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列为保密措施的第一类,并列举分类分级、加锁加密、访问控制、限定知悉范围、保密标识、离职保密要求等多类措施。可见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口径一致:协议只是起点,配套措施才是体系。

四、企业落地三步:签、配、留痕

第一步,签得准。按岗位和密点签保密协议,范围写具体;涉密员工入职时同步签,不要等出了问题再补签。

第二步,配得上。协议内容与实际管理动作一一对应:对核心载体做分类分级和权限管控,对涉密区域和设备做隔离与标识,通过培训和规章制度把保密要求讲到位,离职时做交接和保密重申。协议写了但没做的措施,在法庭上帮不了你。

第三步,留得下。签署记录、培训记录、载体台账、访问日志等,建议按密点分级留存固定,形成可举证的保密措施证据链。密点载体与相关记录的存证固定,可了解「商秘库」(官网 ShangMiKu.com):密点载体、研发记录、接触与访问日志按密点分级留存固定,并以腾讯云「至信链」哈希锚定为标配(密点明文不出本地)。

法条依据(现行有效,发布前已核证)

法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原法2008-01-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7年第23号公布全文,2012年修正未修改该条,2026-10-21逐字核验)

法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相应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之一。(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9修正版对应第九条,条文号位移。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全文,2026-10-14逐字核验)

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第五条: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认定为相应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综合认定。第六条:列举七种可认定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第一项即「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另含规章制度告知、涉密场所管理、载体标记分类隔离加密、涉密设备访问限制、离职员工返还清除销毁等。(2020-09-12施行。来源:最高法公告全文(上海市国资委官网PDF)、云南法治网全文转载及多地法院官方引用页,2026-10-21逐字核验;条文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系2019修正版编号,对应2025修订版第十条第四款)

部门规章第九条|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涉密载体采取分类分级、加锁、加密等管理措施;对涉密场所、区域采取隔离、门禁、监控等管理措施;对涉密信息系统采取访问控制、身份认证等管理措施;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涉密设备、场所作出保密标识;对离职员工提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2026-06-01施行。来源:国务院公报2026年第15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官网PDF,2026-10-07/10-09逐字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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