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0月24日 周六·实务技巧
《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条第四款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三个要件里,「相应保密措施」最容易被当成形式动作——贴一张「机密」标签、签一份保密协议,就以为完成了。司法与执法口径都不是这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7号第五条给出的是一套判断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五个因素中,「对应程度」最能说明问题——措施要指向具体的密点,而不是笼统覆盖整个公司。
市场监管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总局令第126号,2026年6月1日施行)第九条从行政保护角度列出了八类情形,其中三项与图纸、代码直接相关:第(四)项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第(五)项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管理;第(六)项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技术图纸的风险点集中在三件事:谁拿到过、拿到的是哪一版、离开后有没有交回。对应到条文,分别是126号令第九条第(五)项的标记与分类封存、第(三)项对涉密厂房车间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的进入限制与区分管理、第(七)项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
这四步不需要昂贵的系统,但必须留下可查的台账。实践中最常见的短板恰恰在这里:措施做了,记录没有,发生争议时说不清某份图纸何时发给了谁。
代码类密点的管理重心在「账户与出口」。126号令第九条第(四)项直接把权限分级、操作日志留痕列为保密措施,第(六)项则要求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为什么反复强调「出口」?126号令第十条把几类行为明确列为不正当手段: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擅自接触、占有或者复制权利人控制下包含商业秘密的载体;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擅自进入权利人的数字化办公系统、服务器、邮箱、云盘、应用账户等;未经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者授权期限届满后,擅自将商业秘密下载或者传输至不受权利人控制的电子邮箱、云盘等网络存储空间或者电子设备。这些条款定性的是他人行为,反过来给企业的提示很清楚:授权边界要写清楚,越界才有可指认的界线。
126号令第十八条把权利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时应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具体化为五项,包括商业信息的形成过程和形成时间、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以及权利人对该商业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也就是说,举报时被要求的不是「我们一直很注意保密」这类说明,而是能落到时间点与具体措施上的材料。
建议把散落在不同系统里的记录收拢成一条链:密点清单(哪些图纸、哪些代码模块)、措施台账(分级、权限、审批)、操作记录(发放、访问、外发)、版本固定(某一版图纸与代码的哈希值)。核心图纸与代码版本可按密点分级做哈希存证固定,「商秘库」(官网 ShangMiKu.com)支持按密点分级建档,标配通过腾讯云「至信链」对密点内容做哈希锚定(密点明文不出本地),涉诉与融资尽调节点可选配重庆市渝北公证处的存储证明或公证书。需要说明的是,这两层工具解决的是「某时点内容已存在且未被篡改」的固定问题,不构成商业秘密认定,也不产生设权效力;具体事项是否属公证处受理范围,依《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由公证员审查核定。
最后提醒一个常见误解:整改动作只有配上记录才算「措施」,否则在举证时与没有措施差别不大。图纸与代码的管理,本质上是一套可持续运行的记录制度。
法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第一款第(一)项: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项: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四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9修正版对应第九条,条文号位移。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全文,2026-10-24 逐字核验)
部门规章第九条|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下列情形属于相应保密措施:(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二)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开展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三)禁止或者限制进入涉密的厂房、车间、实验室、办公室等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对其进行区分管理;(四)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五)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管理;(六)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七)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八)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2026年2月24日公布,2026年6月1日施行。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系统官网公布全文,2026-10-24 逐字核验)
部门规章第十条、第十八条|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第十条:不正当手段包括——(一)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擅自接触、占有或者复制由权利人控制下的,包含商业秘密或者能从中推导出商业秘密的文件、物品、材料、原料等载体;(三)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擅自进入权利人的数字化办公系统、服务器、邮箱、云盘、应用账户等,或者通过设置恶意程序、漏洞攻击等技术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四)未经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者授权期限届满后,擅自将商业秘密下载或者传输至不受权利人控制的电子邮箱、云盘等网络存储空间或者电子设备。第十八条:权利人举报时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一般包括——(一)商业信息的形成过程和形成时间;(二)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不属于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三)商业信息的商业价值;(四)权利人对该商业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系统官网公布全文,2026-10-24 逐字核验)
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第五条: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第六条列举七类情形,含第(四)项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第(五)项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第(六)项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2020年9月12日施行;条文原文援引2019修正版反法第九条第四款,现行对应第十条第四款。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全文,2026-10-24 逐字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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