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0月26日 周一·法条解读
专题: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十三条要点解读: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很多人把第二十三条当成一句话读,其实它分两款、讲的是两条不同的法律路径。
第一款是保密事项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注意保护对象不只是商业秘密,还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比如尚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申请未公开的申请文件。这一款解决的是「双方之间有没有保密义务」。
第二款是竞业限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两款的结构差别很关键:保密义务可以只靠约定成立,法律没有要求另付对价;竞业限制则自带对价——离职后按月给钱,是以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换来的。这个差别,直接决定了违约金能不能约定。
答案在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只有两个入口——第二十二条的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竞业限制。除此之外,包括「违反保密义务」在内,都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实践中常见的条款是「泄露公司秘密,赔偿违约金二十万元」。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此类约定因违反第二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而难以作为违约金获得支持。但这不等于员工泄密不用负责,企业还有两条路:
所以条款设计的重点不该放在「罚多少」,而应放在「损失怎么算得出来」——这也是后面第四节要解决的问题。
竞业限制能约定违约金,但第二十四条给它设了三道门槛,缺一项就可能落空。
还有两道近两年被反复强调的效力门槛。一是没接触过,签了也不生效: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即便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也不生效。二是范围要与密点相适应: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的,超过合理比例的部分无效。此外,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的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不以支付经济补偿为要件,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补偿」为由主张无效的,不会获得支持。上述规则见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范围与地域同样要写实:约定「全国全行业」却拿不出对应的密点与市场范围,条款即便签了,也难以支撑违约主张。
回到第二十三条本身,能落地的改法有四步。
第一步,保密条款写到密点上。把「公司所有信息均属保密」改成具体清单:哪套工艺参数、哪个客户名单、哪段源代码模块,配套的载体形式与知悉范围一并写清。法释〔2020〕7号第六条列举的七类可认定保密措施中,「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只是第一项,其余还包括规章制度书面告知、涉密场所区分管理、载体标记分类隔离加密、涉密设备访问限制、离职登记返还清除销毁等。
第二步,删掉不该有的违约金。保密条款不再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改写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在附件里预先说明损失的计算口径(研发成本、许可费参照、客户流失等),为第九十条的举证留出接口。
第三步,竞业限制只签该签的人。按岗位梳理真正接触密点的人员名单,一人一议;范围、地域与离职后实际可能进入的竞争领域对齐;补偿金额、支付节奏、支付凭证在协议里写清,离职后按月转账并保留流水。
第四步,把措施痕迹留下来。签署记录、培训签到、权限变更、离职交接与载体销毁记录,按密点分级留存固定,才能在争议中还原「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这一构成要件。这方面可了解「商秘库」(官网 ShangMiKu.com):密点载体、研发记录、接触与访问日志按密点分级留存固定,形成可举证的保密措施证据链;其中密点哈希以腾讯云「至信链」锚定为标配(密点明文不出本地),涉诉与融资尽调节点还可选配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出具的存储证明或公证书。需要说明的是,「商秘库」不是公证机构,其登记确认与存证证书不等同于公证书。
法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原法2008-01-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7年第23号公布全文;2012年修正未修改该条,2026-10-26逐字核验)
法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原法2008-01-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7年第23号公布全文,2026-10-26逐字核验)
法律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原法2008-01-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7年第23号公布全文,2026-10-26逐字核验)
法律第二十三条配套司法解释:法释〔2025〕12号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原法2008-01-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第十三条: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五条: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2025-07-31公布、2025-09-01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全文,2026-10-26逐字核验)
司法解释第六条 可认定的保密措施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前提下,以下情形可认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一)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提出保密要求;(三)对涉密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区分管理;(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区分管理;(五)对计算机等设备、存储设备、软件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措施;(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涉密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七)其他合理保密措施。(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文本;条文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系2019修正版编号,对应2025修订版第十条第四款)
法律第十条 商业秘密定义与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9修正版对应第九条,条文号位移。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全文,2026-10-14逐字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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