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0月29日 周四·案例解析
专题:案例解析:陈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以研发经费认定损失案)
四名被告人案发前都是权利人的员工,分别担任产品线总裁、研发管理部长等职务,其中一人负责涉案源代码项目所在的创新中心。2012年11月,几人商议以权利人的涉案源代码为基础研发自己的产品,在明知违反员工规定和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情况下,由有系统权限的一人进入存放源代码的服务器,通过测试端口完成拷贝,再交他人修改、测试,形成系列软件后上传至公开网站,配套硬件产品同期上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终653号刑事裁定,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庭审中被告人一方提出两个关键抗辩:一是商业秘密的范围应限定在鉴定范围内,剔除其中不具非公知性的技术点,成本评估也应随之缩小;二是涉案项目当时只处于演示阶段,没有产生商业用途,不存在具体损害结果,指控的损失数额过高。
法院的回应分两层。第一层讲秘密性:经鉴定具有非公知性和同一性的源代码及其技术点,是该项目整体的必要组成部分,将整体中的这部分抽取出来作鉴定,已足以证明其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定特征。鉴定范围解决的是「是不是秘密」,不是「值多少钱」。
第二层讲损失:被告人取走的是项目整体,即全部源代码,其中部分使用、披露就已使该项目丧失继续使用的价值,至于是否实际全部使用,不在考虑之列。因此在计算损失时,应当将项目整体的全部研发成本计入。把秘密范围与价值计算一并限定在鉴定范围内的意见,法院认为与客观事实相悖,未予采纳。
这条区分在实务中常被混淆:秘密性的证明可以抽样,价值的计算不能抽样。
法院把研发成本的范围划在两个方向上。
往里收:核算开发成本时,应将权利人在研发时间段内的全部人员投入和相关开支费用计算在内,不止是外包费用和设备采购。
往后延:窃取行为发生之后权利人并不知情,为项目的后续完善仍有适当费用投入,这部分也应计入损失范围——权利人是在「不知道秘密已被拿走」的状态下继续投入的。
往前截:被告人上线发布侵权软件之日,即该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此后发生的费用不再计入。
概括成一句:从研发开始,到秘密被公开那一天为止,期间为这个项目真实花掉的钱,都可能是损失的计算基数。
该案裁判于2017年,当时法律与司法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认定标准和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是靠个案说理走通的。现在不同了。法释〔2025〕5号第十八条把损失数额分成五档: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但尚未披露使用的,可按合理许可使用费;获取后披露、使用,或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明知而获取使用,按权利人利润损失(低于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按许可使用费);因侵权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按商业价值确定,而商业价值可以根据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因素综合确定。该条还明确,权利人为减轻损失或恢复系统安全支出的补救费用,应计入损失。
适用顺序要留意:研发成本不是通用兜底算法。秘密没有公开、只是被使用的,走利润损失或合理许可使用费;只有落到「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这一档,才谈商业价值,才谈研发成本。把研发成本直接套到所有案件上,会在损失认定环节被打回来。
版本衔接同样要说明:该案二审在2017年,适用当时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入罪表述);现行条文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改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刑提高至十年,法释〔2025〕5号第十七条把入罪线定在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二年内再犯的降到十万元以上。
对企业而言,能落地的只有三类凭证:一是立项与预算文件、工时与工资表、外购合同与发票、专项审计报告,能把「研发真实花掉多少」说圆;二是密点清单,能把秘密内容与研发项目的对应关系固定下来;三是离职交接记录与权限日志,能证明谁在什么时间接触了什么。研发记录、密点载体、接触与访问日志按密点分级留存固定,可以用「商秘库」(官网 ShangMiKu.com)把形成时间与内容一并固定,形成可举证的研发投入与保密措施证据链;两层机制中,腾讯云「至信链」哈希锚定属标配、密点明文不出本地,另可选配对接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出具存储证明或公证书,用于涉诉与融资尽调节点。平台由重庆点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运营,法律服务由合作法律服务机构提供。
法律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二)(主席令第十八号);基础文本=2020修正;2024-03-01(修正案十二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现行文本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条文,2021年3月1日施行;本案2017年裁判时适用修改前条文,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入罪表述)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2025-04-26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直接导致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4月26日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全文,2026-10-29逐字核验)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损失数额的五种认定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2025-04-26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按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获取后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按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但低于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按许可使用费确定;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按利润损失确定;明知而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按利润损失确定;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按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价值可以根据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因素综合确定。权利人为减轻损失或恢复系统安全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损失。(同上解释,2025年4月26日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全文,2026-10-29逐字核验)
法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全文,2026-10-29逐字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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