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0月27日 周二·案例解析
专题:案例解析:夏某、郑某、唐某侵犯重庆方盛净化设备公司商业秘密罪案
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官网及重庆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通报:重庆某净化设备公司2013年底开始研发制造废油再生精馏设备,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2012年至2014年,夏某某任生产厂长负责工厂管理,郑某某任外贸经理负责国际销售,唐某某为焊工,三人先后进入公司工作。
2015年,夏某某、郑某某离职后出资设立一家机械制造公司,招募唐某某等原公司人员,利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同类废油再生精馏设备。销售环节,郑某某还通过当时仍在原公司工作的销售人员王某,帮助自己的新公司推销设备。
经鉴定,原公司废油精馏设备中17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与新公司同类设备对比,8点相同、3点实质相同。截至案发,新公司接受订单12台,可获得非法利润约236万元。
本案的追责过程本身就有看点。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人曾被作不起诉处理;原公司不服向市检察院申诉,2018年9月4日,重庆市检察院检委会经研究决定撤销原不起诉决定,指定知识产权公诉专业团队办理;同年9月12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公诉。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证明难点在于「用了」很难直接拍到。通报介绍,办案团队总结出「接触+相似+推定+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思路:三人曾在原公司任职、有渠道接触技术(接触),鉴定出设备秘点相同或实质相同(相似),再结合其明知保密义务等证据排除其他可能来源。2018年12月14日该案开庭审理,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夏某某、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各罚金150万元;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由三人连带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开庭当日先期赔付62万余元)。
要提醒的是法条版本:本案判决于2018年12月作出,适用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的刑法条文,入罪要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第一档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入罪门槛修改为「情节严重」,最高法定刑提高至十年,现行入罪数额标准见下方法条索引。
本案通报中,被鉴定比对的是17项技术信息;而客户渠道同样被「借道」——离职的外贸经理借助仍在职的销售人员推销新公司的同类设备。离职员工把技术、客户「一起带走」,正是这类案件的典型样态。
客户名单要构成商业秘密,三个层面都有依据,按司法解释口径分述如下,条文并列要件,均须满足:
另有两点常被忽略:仅凭「和客户长期稳定交易」不足以单独主张商业秘密;客户如果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自愿选择跟人走,员工能证明这一点的不构成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本案这类情形,若离职人员是在职期间就为同业公司拉单,性质则更接近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原单位经营信息,与「客户自愿跟人走」的抗辩是两回事。
法律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二)(主席令第十八号);基础文本=2020修正;2024-03-01(修正案十二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现行文本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条文,2021年3月1日施行;本案2018年判决适用的是修正前条文。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刑法修正案(十一)》原文,2026-10-12 逐字核验,2026-10-27 复用)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2025-04-26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侵犯商业秘密,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或者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释〔2025〕5号,2025年4月26日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及公报网公布全文,2026-10-27 逐字核验)
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第一条第三款: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款: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条文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系2019修正版编号,现行对应2025修订版第十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全文,2026-09-25 逐字核验,2026-10-27 复用)
法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商业秘密定义条款: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第一款第(三)项: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9修正版对应第九条,条号位移。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全文,2026-10-14 逐字核验,2026-10-27 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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