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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0月16日 周五·执法动态

周五 · 执法动态库内核证素材

销售经理在职期间偷偷开公司抢单,会受到什么处罚?

专题:执法透视:刘某及北京捷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案

答:会。前员工在职期间违反保密协议和保密管理制度,隐瞒权利人、私自以权利人业务经理身份与客户对接促成交易,属于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商业秘密;承接业务的新公司明知来源仍使用,同样构成违法。监管部门的处理通常是「双罚」:对个人罚款,对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起:前销售经理刘某被罚款10万元,其控制的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136399.71元。

一、案情回顾:隐瞒权利人、私以业务经理身份抢单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2月31日发布五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第一起即为本案(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通报查明:权利人(北京某能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的前销售经理刘某,在职期间与妻子成立了北京捷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该公司。刘某违反与权利人签署的保密协议和保密管理制度要求,在未将权利人的客户采购设备需求等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情况下,私自以权利人业务经理的身份与客户进行对接、洽谈,促使客户与捷欧公司达成交易,捷欧公司获利136399.71元。

处理结果:依据当时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责令刘某和捷欧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刘某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捷欧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6399.71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逻辑:为什么员工和公司都被处理

通报认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当时施行的反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即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捷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第九条第三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存在违法获取、使用行为,仍获取、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一款「员工违规使用」、一款「第三人承接使用」,两个主体各自对应,所以是双罚。

版本衔接提示:本案处罚作出于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施行之前,通报援引的是2019年修正版的条文号;该法经2025年修订、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后,上述条文对应现行法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行政罚则对应现行第二十六条(罚款幅度未变,且处罚主体明确扩展至经营者以外的主体)。现行第十条第三款还把「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列为首要提示主体,与本案中「前销售经理」的身份正相对应。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涉案的「客户采购设备需求」属于经营信息而非技术图纸,且交易由客户与新公司达成——但这不影响违法性认定,因为信息来源于员工的保密义务范围,使用方式是隐瞒权利人的「私自对接」。

三、给企业的三点防范启示

第一,保密协议要签,更要管到业务环节。本案中权利人签了保密协议、也有保密管理制度,刘某违反的正是这两样。协议是基础,但如果客户的采购需求、对接渠道没有纳入管理,员工「体外接单」仍然难以及时发现。126号令第九条列举的保密措施中,对涉密载体、涉密区域的分类分级管理都在其列,业务端的信息流转同样需要覆盖。

第二,关注在职阶段的「体外公司」信号。员工在职期间另设同业公司、以原单位身份对外对接,是典型的高风险信号。企业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利益冲突申报义务,并对客户异常流向保持敏感。

第三,把关键经营信息的形成与流转留痕。客户需求记录、对接往来等证据在行政查处和民事诉讼中都是权利人的基础材料。条件具备时,可对核心客户档案与经营信息做哈希存证固定,形成时点可追溯的证据链。「商秘库」支持按密点分级建档,并通过腾讯云「至信链」对密点内容做哈希存证固定,发生争议时有助于降低举证难度。

法条依据(现行有效,发布前已核证)

法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第一款第(三)项: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二款: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9修正版对应第九条,条文号位移。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全文,2026-10-14 逐字核验)

法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019修正版对应第二十一条,条号位移、罚款幅度未变;2025修订将处罚主体明确扩展至经营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来源:松原市市监局/郎溪县/宿松县权责清单等多地官方转载 2025 修订版全文,2026-10-16 逐字核验)

部门规章第九条|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涉密载体采取分类分级、加锁、加密等管理措施;对涉密场所、区域采取隔离、门禁、监控等管理措施;对涉密信息系统采取访问控制、身份认证等管理措施;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涉密设备、场所作出保密标识;对离职员工提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2026-06-01施行。来源:国务院公报2026年第15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官网PDF,2026-10-07/10-09 逐字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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