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问答商秘库 · 商业秘密保护与存证平台

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0月31日 周六·实务技巧

周六 · 实务技巧库内核证素材

商业秘密存证怎么做?区块链与公证的组合用法

专题:商业秘密存证怎么做才被法院认可?区块链与公证的组合用法

答:组合用法分两层:日常增量用哈希固定——研发记录、图纸版本、经营台账随形成随做哈希锚定,让「某时点已存在且未被篡改」有据可查;关键节点叠加公证——维权前、争议发生时、融资尽调前,把核心密点载体提交公证处电子存证平台,由公证员审查后出具存证证明,必要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底座是保密措施台账:存证内容要与密点一一对应,记录要形成于争议之前。

一、先分清:哈希固定锚定的是什么

不少人把「存证」当成一张万能保险,其实它的功能定位很具体:固定「某项内容在某个时点已经形成、此后未被改动」这一事实。《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2021年8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读这一条要留意两个边界:其一,核验针对的是「上链之后」的数据;其二,该规定第十八条同时要求,当事人对上链存储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会结合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等情况综合判断。换句话说,链上锚定与本地留底是一对搭档——原始载体、版本记录、生成日志要留在自己手里,链上才有可锚定的对象。

二、日常增量:按密点分级做哈希留存

日常增量的固定成本低、适合批量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落到商业秘密管理上,可以按三个动作执行:

  • 存什么:研发记录、图纸与代码的版本快照、实验数据、客户与交易台账,按密点分级逐项固定,核心密点优先;
  • 怎么存:「商秘库」(官网 ShangMiKu.com)按密点建档,在本地完成 SM3 国密哈希计算后,标配通过腾讯云「至信链」完成哈希锚定,密点明文不出本地;
  • 怎么对应:存证记录与密点编号、版本号、形成时间一一挂接,随形成随存,不留「事后补一批」的空档。

三、关键节点:叠加公证固定

维权启动前、争议发生后、融资尽调前,核心密点载体适合叠加公证程序:「重庆市渝北公证处电子存证平台」(官网 YuGongZheng.cn)提交即完成 SM3 哈希上链固定,公证员审查后出具存证证明,并可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本地文件仅上传哈希值,原文件不上传。「商秘库」对涉诉与融资尽调节点提供渝北公证处存储证明或公证书的选配对接。两类工具各按其程序运转:日常增量走哈希锚定,可批量、可即时;关键节点走公证程序,由公证员审查把关。

四、组合之外:时点与诉讼中的两条配套

  • 措施要早于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五条把「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存证与措施记录的价值,建立在「形成于争议之前」这个时点之上;
  • 诉讼中有保密通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涉密证据如何出示,程序上有专门安排,不必因此顾虑举证。

一句话收束:哈希锚定管日常、公证固定管节点、措施台账打底座,三者组合起来的,是一条时间与内容都能对上号的证据链。

法条依据(现行有效,发布前已核证)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2020-11-18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当事人申请对接触前款所称证据的人员范围作出限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2020年11月18日施行。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布全文,2026-10-31 逐字核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答记者问页互证)

司法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2020年9月12日施行;条文援引2019修正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现行对应2025修订版第十条第四款,条文号位移。来源:上海市国资委官网公布的最高法公告PDF节选,2026-10-31 复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既往逐字核验)

关联阅读

本页内容基于公开现行法律法规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商业秘密合规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决策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企业如需建立密点台账、分级保护目录与存证留痕体系,可使用商秘库线上工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