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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1月3日 周二·案例解析

周二 · 案例解析库内核证素材

图纸被拷走、机器也造出来了,为什么二审改判无罪?

专题:案例解析:汪某某侵犯商业秘密宣告无罪案

答:因为刑事定罪要同时过两道关:涉案技术信息确实「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及造成的损失确实达到入罪数额,而这两关都要由证据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个案子里,二审发现鉴定检材来源与真实性存疑、损失鉴定所依据的价格与利润数据也对不上,两处疑点都无法排除,于是改判无罪。

一、案情:图纸拷进U盘,钻机造出来了

权利人是一家做非开挖水平定向钻机的机械装备企业(判决书表述为「江苏某机械装备公司」)。2011年4月,该公司派技术人员汪某某到武汉参加行业展会,汪某某未办理正常离职手续即离开公司,把工作电脑里的技术图纸拷贝到U盘,带到另一家机械制造公司(判决书表述为「江苏某机械制造公司」),在那里参与 YQ3000-L 型水平定向钻机的研发。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该制造公司陆续生产并对外销售三台该型号钻机。

案件走完了一审、发回重审、再上诉:重审后法院仍认定汪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汪某某继续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无罪。重审一审案号为(2014)盐知刑初字第00011号,二审案号为(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12号。该案已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3-09-1-162-007。

需要说明的是,这不是「带走图纸不算侵权」的判例。二审撤销的是刑事定罪,理由集中在证据是否达到刑事证明标准,与行为在民事上是否构成侵权是两件事。

二、第一处疑点:秘密性证据的检材从哪来

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有两份关键材料。上海某中心鉴定认定:权利人的280T型钻机包含六个秘点,被诉钻机侵犯其中两个,即「GD2800-L型水平定向钻机的整机设计与技术集成」和「履带行走装置及其技术参数」。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判决书表述为「工信部鉴定」)则就相关技术信息出具了非公知性意见。

二审把这份鉴定拆开看,发现三处问题:

  • 工信部鉴定所依据的检材中,有关技术说明和技术图纸,都没有在此前的上海鉴定中出现过;
  • 部分技术图纸的单位标注是湖北某有限公司,不是权利人;
  • 按审查要求,本应就权利人的产品实物与检材做对比勘验,核实检材是否客观真实反映权利人的技术信息;但本案只勘验了双方的技术资料和被告方产品实物,对检材本身没有再核查。

二审据此认为,这部分检材的来源以及是否客观真实反映权利人技术信息仍存在疑点,难以排除合理怀疑,对该鉴定不予采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履带行走装置的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三、第二处疑点:损失数额怎么算到五十万以上

第二个疑点在损失。本案裁判时适用的入罪标准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法释〔2004〕19号第七条)。这一数额标准此后已调整:法释〔2025〕5号第十七条改为三十万元,并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法释〔2004〕19号。回顾本案时要注意版本差异,不宜直接套用现行数额。

支撑损失的材料有两份:盐城某鉴定所的损失鉴定认定损失 1,210,994.19元;另一份价格鉴证认定涉案履带总成价格为 51万元(含增值税)。二审把基础数据逐项核对:

  • 秘点范围与技术范围对不上:工信部鉴定的秘点不包含动力系统,而价格鉴证的价格可能包含动力系统对应的利润;
  • 询价程序有缺口:公安机关委托价格鉴证时未提供履带总成的图纸及配件清单,鉴证机构依委托方参数对外询价,报价可能包含发动机;
  • 市场价对不上:二审期间的市场调查显示,不含动力系统的履带总成市场价格不超过40万元(含增值税);
  • 利润率不合常理:同一家鉴定所前一份报告认定销售一台整机利润40万余元,后一份报告却认定其中一个部件的销售利润达21万余元,超过整机利润的一半。

结论是:原审认定的损失数额 634,994.22元 严重存疑,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达到当时五十万元的入罪标准。两处疑点叠加,二审改判无罪。

四、给企业的三点可操作提醒

这个案子对主张权利的一方不是「坏消息」,而是一份现成的证据清单。

一、把「秘密性」和「损失」当成两个独立的证明对象。刑事定罪要同时过这两关,任何一关的证据不扎实,整案就悬空。报案材料里,秘点的具体内容、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每一秘点对应的研发过程与载体,应当逐项对应,而不是只提交一份笼统的鉴定结论。

二、鉴定检材的同一性要能自证。本案最大的失分点,是送检资料无法与权利人产品一一对应,图纸版本、单位标注、交付与保管链条都成了问号。企业平时就要让技术资料的形成时间、版本、访问与交付记录可追溯,出事后才能说明「送检的这份,就是我主张的那份」。

三、密点与保密措施要在纠纷发生前固定。「商秘库」(官网 ShangMiKu.com)把密点载体、研发记录、接触与访问日志按密点分级留存固定,形成可举证的保密措施证据链。两层存证为腾讯云「至信链」哈希锚定(标配,密点明文不出本地),以及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出具的存储证明、公证书(选配,多用于涉诉与融资尽调节点)。平台由重庆点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运营,律师事务所为合作方。

另外,刑事路径门槛高,不等于民事路径无路可走。损失数额与秘点范围在民事案件中的认定标准与刑事并不相同,遇到员工带走技术资料的情形,两条路径的证据准备宜同步启动。

法条依据(现行有效,发布前已核证)

法律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二)(主席令第十八号);基础文本=2020修正;2024-03-01(修正案十二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现行文本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二项修改后的条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2026-11-03 逐字核验)

法律第五十五条 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2018年10月26日修正。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全文,2026-11-03 逐字核验)

法律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人民法院案例库就该入库案例标注的关联条文包含本条。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布全文,2026-11-03 逐字核验)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2025-04-26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侵犯商业秘密,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或者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施行后法释〔2004〕19号(原「五十万元以上」标准所在解释)同时废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发布解释全文,2026-11-03 逐字核验)

法律第十条第四款 商业秘密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后全文,2026-11-03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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