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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商业秘密合规问答有哪些要点?维权三条路径、赔偿顺位、行业与规模门槛、刑事门槛与客户名单问题汇总

专题:本周商业秘密合规问答合集(2026年9月28日—10月4日)

答:本周(2026年9月28日—10月4日)「每日问答」共发布 6 期,围绕两条主线:一是维权路径与代价——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走民事、行政、刑事三条可并行的路径,赔偿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法定赔偿」顺位确定,经营者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主张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达到追诉标准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保护起点与易错点——保护不按行业划线、不设企业规模门槛,难点在于把既值得别人拿、又容易被拿走的信息识别出来并配套相应保密措施,客户名单尤其需要具备「深度」。本页汇总本周要点并附原文链接。

本周发布一览

本周「每日问答」共发布 6 期(2026年9月28日—10月3日):

本周主线一:维权路径与代价——三条路径、赔偿顺位与刑事门槛

三条路径不是三选一。9月28日一期梳理了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三条法律路径:民事上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起诉索赔;行政上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监督检查部门依同法第二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达到追诉标准的,可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追究刑事责任。三者分别对应赔偿损失、制止与惩戒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可以同时启动。

赔偿按顺位算,本质是举证。9月30日一期回答了「商业秘密值多少钱」:法律不给商业秘密标价,赔偿数额先按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其次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两者都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上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并计入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若侵权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确定赔偿时可以考量其商业价值。对权利人而言,平时留下多少能算得出钱的记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能主张多少。

什么时候可能入刑。10月2日一期说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主要看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或者违法所得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的基本线;二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也可以认定;直接导致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或者数额达到前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未达刑事门槛的,仍可走民事起诉与行政举报两条路径。

本周主线二:保护起点与易错点——不按行业划线、不设规模门槛、客户名单要有「深度」

保护不按行业划线,也不设规模门槛。9月29日一期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不区分行业,只问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项为条文并列要件,均须满足,但通篇没有行业、注册资本、员工人数这类限定。真正要回答的不是「哪些行业更危险」,而是「自己手里哪类信息,既值得别人拿,又容易被拿走」。10月1日一期进一步说明:规模小不等于风险小,核心配方、源代码、客户资料往往集中在少数人手上,人员一流动风险就暴露;起步可以按「核心密点优先、分批建档」推进,投入不必一次到位。

客户名单为什么常被认定「不算」。10月3日一期是本周唯一一期实务技巧,聚焦最容易踩坑的一类信息: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这类公开渠道可查的信息,本身通常难以构成秘密;法释〔2020〕7号第二条明确,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要构成商业秘密,通常需要把交易习惯、交易意向、成交内容等加工成区别于公知信息的深度信息,并配套相应保密措施;对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秘密性条件的,仍应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

下周预告

下周选题已在排期中(以当日实际发布为准):

  • 10月5日(周一)· 法条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要点解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10月6日(周二)· 案例解析:人工智能芯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评述;
  • 10月7日(周三)· 企业疑问:商业秘密泄露了怎么办;
  • 10月8日(周四)· 案例解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评述;
  • 10月9日(周五)· 执法动态:侵犯商业秘密执法案例透视;
  • 10月10日(周六)· 实务技巧:涉密员工入职时,文件应该怎么签、按什么顺序签;
  • 10月11日(周日)· 周度合集:本周内容汇总。

法条依据(现行有效,发布前已核证)

法律第十条第四款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三项构成要件(2025年修订后新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三项要件为条文并列要件,均须满足。(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修订前对应第九条第四款。来源:中国人大网 npc.gov.cn 公布文本及人民网公布全文(主席令第五十号),2026-10-04 复验一致)

法律第二十二条 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2025年修订后新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修订前对应第十七条。来源:中国人大网 npc.gov.cn 公布文本及人民网公布全文,2026-10-04 复验一致)

法律第二十六条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2025年修订后新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修订前对应第二十一条。来源:人民网公布全文(主席令第五十号),经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权责清单引用文本比对一致,2026-10-04 逐字复验)

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客户名单的认定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款: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www.court.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gongbao.court.gov.cn 公布文本,2026-10-04 复验一致)

法律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与法定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二)(主席令第十八号);基础文本=2020修正;2024-03-01(修正案十二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现行文本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文本。(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ftcourt.gov.cn 公布条文,与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文本一致,2026-10-04 复验一致)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2025-04-26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侵犯商业秘密,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或者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www.court.gov.cn 发布文本,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ftcourt.gov.cn 引用条文比对一致,2026-10-02 逐字核验、2026-10-04 复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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