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问答商秘库 · 商业秘密保护与存证平台

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0月23日 周五·执法动态

周五 · 执法动态库内核证素材

偷拍工艺参数给同行用,还没生产就被罚,为什么?

专题:执法透视:四川安东机电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答:违法。以贿赂、偷拍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艺参数、删改权利人标识、把参数编进自家技术资料,本身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不以「实际投产」「已获利」为前提。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6月27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四川安东机电等四个被处罚主体合计罚款39万元,其中两家公司当时甚至尚未实际从事线圈生产制造、未产生违法所得。

一、案情回顾:偷拍、改标识、传同行,四个主体合计罚款39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6月27日公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首批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共5起,第一起即为四川安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通报查明:安东机电经理谢某通过某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权利人)员工黄某、李某非法获取权利人线圈制造图纸等技术信息,并给予二人好处费1万余元;谢某擅自进入权利人线圈分厂(保密区域),对大型发电机条式定子线圈导线固化工艺的参数等进行偷拍;为便于使用,谢某让某印务部将其获取的技术信息中权利人标识删除、修改成安东机电,随后陆续通过微信把非法获取的技术信息发送给四川恒博电机有限公司员工卢某。

执法人员在恒博电机办公电脑中发现该公司编制的《线圈制造工艺方案》《线圈制造过程控制卡》,其中温度值、压力值、时间值使用了权利人固化工艺的参数。处理结果:四名当事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当时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以及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共计罚款39万元——李某3万元、黄某6万元、安东机电20万元、恒博电机10万元。

二、法律逻辑:还没生产、没有违法所得,为什么也处罚

本案最值得注意的一点:通报明确「上述有关当事人获取权利人技术信息后尚未实际从事线圈生产制造,未产生违法所得」,处罚照做。原因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性在「获取、披露、使用」行为本身——把偷拍来的温度值、压力值、时间值编进自家《线圈制造工艺方案》,就已经属于对商业秘密的使用,不需要等到产品下线、订单成交。对权利人来说也一样:发现技术信息被不正当获取,不必等对方投产造成损失,即可举报、维权。

从行为类型看,通报援引的第九条第一款覆盖了三类典型行为:第(一)项「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给予好处费1万余元、进入保密区域偷拍,即落入此类;第(三)项「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指向掌握图纸的内部员工;第(四)项「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帮着删标识、传信息的环节也有对应条款。通报未逐一标注各主体与款项的对应关系,上述为条文含义的客观呈现,具体认定以处罚决定为准。

版本衔接提示:本案处罚作出于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施行之前,通报援引的是2019年修正版的条文号;该法经2025年修订、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后,上述行为条款对应现行法第十条,行政罚则对应现行第二十六条。现行第二十六条在原有罚款幅度(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基础上,明确写入没收违法所得,并把处罚主体明确扩展至经营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给先进制造企业的三点启示

第一,保密区域要「管得住」,不能只是「挂了牌」。本案中线圈分厂是保密区域,但谢某仍能「擅自进入」并完成偷拍,说明物理隔离、门禁与监控存在缺口。市场监管总局126号令第九条列举的保密措施中,对涉密场所、区域采取隔离、门禁、监控等管理措施是明确一项,先进制造企业的车间、工装、试制区尤其要落到访客登记与影像管控。

第二,员工环节是最容易被撬动的缺口。1万余元好处费就能撬动两名掌握核心工艺的员工。涉密岗位的保密协议与保密教育要落到人,核心工艺人员的异常接触、外部往来值得纳入管理视野;配套的126号令第九条也把「对离职员工提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列为措施之一。

第三,密点载体分级留痕,形成可举证的证据链。图纸、工艺参数、过程控制卡这类密点载体,应按密级分级留存,访问与流转留痕;条件具备时对核心密点做哈希存证固定,形成时点可追溯的证据链。「商秘库」(官网 ShangMiKu.com)支持按密点分级建档,通过腾讯云「至信链」对密点内容做哈希存证固定(密点明文不出本地),发生争议时有助于降低举证难度。

法条依据(现行有效,发布前已核证)

法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第一款第(一)项: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项: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四)项: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款: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9修正版对应第九条,条文号位移。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全文,2026-10-23 逐字核验)

法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019修正版对应第二十一条,条号位移;现行版明确写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将处罚主体扩展至经营者以外的主体。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全文,2026-10-23 逐字核验)

部门规章第九条|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涉密载体采取分类分级、加锁、加密等管理措施;对涉密场所、区域采取隔离、门禁、监控等管理措施;对涉密信息系统采取访问控制、身份认证等管理措施;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涉密设备、场所作出保密标识;对离职员工提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2026-06-01施行。来源:国务院公报2026年第15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官网PDF,2026-10-07/10-09 逐字核验,2026-10-23 复用)

关联阅读

本页内容基于公开现行法律法规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商业秘密合规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决策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企业如需建立密点台账、分级保护目录与存证留痕体系,可使用商秘库线上工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