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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0月30日 周五·执法动态

周五 · 执法动态库内核证素材

没播的短剧剧本被员工拷给别的公司,算商业秘密吗?

专题:执法透视:重庆两江新区禹某侵犯数字文创领域商业秘密案

答:算。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制片助理禹某利用有权登录公司办公系统的职务便利,下载权利人未公开短剧剧本并提供给另一家公司拍摄上线,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权利人损失创作成本34.2万元。未公开的创意、脚本、策划方案等文创核心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要件的,同样可以走商业秘密保护路径。

一、案情:能登录办公系统的制片助理和一个U盘

据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案件(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8月20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制片助理禹某利用有权登录公司「飞书」办公系统的职务便利,下载权利人未公开短剧剧本《又是一年除夕夜》(又名《我的漂亮妈妈》),储存于U盘,之后提供给另一家公司——接收剧本的这家公司并不知情。该剧本随后被拍摄成短剧,在各大平台上线播放,造成权利人损失创作成本34.2万元。

案情里有两个值得所有内容公司留意的细节。一是「有权登录」:禹某本身有权限进入办公系统,他不是翻墙破密拿到的剧本,而是利用职务便利完成下载。二是「储存于U盘再外传」:从下载到外传,中间没有任何拦截点。权限给了入口,留存和日志本来可以给出证据,但前提是权利人事先把这两件事做了。

二、剧本为什么能按商业秘密保护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四款给商业秘密下的定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注意这里的「等」——它的外延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配方、图纸、代码。本案的处理确认了一个对文创行业很要紧的口径:本案将未公开短剧剧本纳入经营信息予以保护,明确创意、脚本、策划方案等文创核心信息符合三要件的,即可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剧本没「播」过,等于没有进入公开渠道,秘密性这一关天然占优;立项投入和市场预期支撑商业价值;剩下就看权利人是否采取过相应保密措施——这恰恰是内容企业最容易缺的一环,也是本案给全行业的提醒。

本案的意义还在于厘清商业秘密与版权的保护边界:作品未公开阶段,权利人可以走商业秘密路径追究「拿走并用起来」的人;作品公开上线后,则主要回到版权规则寻求保护。两条路径覆盖的阶段不同,不是互相替代。

三、处罚:责令停止、罚款5万,与「主动退赔」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通报同时载明,禹某案发后主动退赔损失。本案处罚作出于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2025年10月15日)之后,对应现行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框架。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罚款5万元,低于上述一般档的起点。这与当事人主动退赔的情节直接相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明列,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具体裁量由执法机关结合个案情节确定。换言之,事后补救能改变罚单的数额,但改变不了行为定性——该罚还是罚,只是按法定情形往下调。

还有一处容易被忽略:接收剧本的公司「不知情」。现行反法第十条第三款把第三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适用,限定在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的情形。接收方善意,不落入这一款;但这不影响权利人向泄密的员工本人追究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四、内容企业的保密措施怎么落地

对照本案,内容企业至少可以做三件事。第一,把剧本、分集大纲、策划案按项目密级清单管理,明确哪些属于未公开的商业秘密;第二,办公系统的下载、外发权限按密点分级,对远程办公等场景落实权限分级与操作日志留痕——市场监管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2026年6月1日施行)第九条对保密措施的类型作了列举,其中就包括这类技术性管理措施;第三,涉密人员入职签保密协议、离职做交接留痕,接触过什么、什么时间接触的,事后说得清。

这些记录的价值在于「时间+内容」能被证明。剧本版本、策划案迭代、权限与访问日志、离职交接记录,可以按密点分级留存固定,用「商秘库」(官网 ShangMiKu.com)把形成时间与内容一并固定,形成可举证的保密措施证据链;两层机制中,腾讯云「至信链」哈希锚定属标配、密点明文不出本地,另可选配对接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出具存储证明或公证书,用于涉诉与融资尽调节点。平台由重庆点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运营,法律服务由合作法律服务机构提供。

法条依据(现行有效,发布前已核证)

法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全文,2026-10-30逐字核验)

法律第二十六条(行政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全文,2026-10-30逐字核验)

部门规章第九条(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对权利人可以采取的与商业秘密商业价值、重要程度相适应的保密措施作了列举,涵盖协议约定、限定接触范围、密级区分等类型,并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要求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管理措施。(2026年6月1日施行。来源:市场监管系统官网公布全文,2026-10-24逐字核验,本日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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