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0月11日 周日·周度合集
专题:本周商业秘密合规问答合集(2026年10月5日—10月11日)
本周「每日问答」共发布 6 期(2026年10月5日—10月10日):
行政罚款分两档。10月5日一期回答了「除了赔钱、判刑,行政机关还会怎么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般情形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把这一条放在第二十六条(修订前为第二十一条),处罚种类与罚款幅度未变;配套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进一步细化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以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范围与期限。
刑事追诉:拿到手也可能已经构成犯罪。10月6日一期用一起「非法获取持有型」案件说明门槛:以盗窃、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即使尚未披露、使用,只要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达到三十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该案中,一名技术人员利用任职期间掌握的 root 账户权限绕开服务器安全管理设置,将两项自研芯片模块技术信息复制至个人网盘;因涉案产品尚未形成正常销售数据,损失以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为 231 万元,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本期给出的实务提醒是:没往外用,不等于没有责任。
涉外情形:行为犯,不以损失为前提。10月8日一期区隔了另一个罪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同,这个罪名是行为犯:实施相关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造成三十万元损失为前置条件;三十万元等数额情形的作用在于认定「情节严重」、触发升档量刑。同一行为还可能同时产生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两方面的后果。
执法实践:个人与公司都被追责。10月9日一期的执法动态显示:两名前研发人员离职后分别设立公司,生产销售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的产品,并通过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对外披露;执法机关对两名个人与两家公司分别追责,合计罚没 199.25 万元,并组织谈判推动双方就赔偿金额与专利权归属达成和解。离职不是责任的终点。
入职:一次性把文件签齐。10月10日一期给出一条可执行的顺序——「先告知、再承诺、后限定」:先以书面方式告知岗位涉及的涉密信息范围与保密要求,再签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随后约定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确有必要时再对特定人员加签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后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签署日期、本人签名、文件归档三者齐备,做到入职即建档、离职凭档逐项核查交接。
离职与泄露:四步处置。10月7日一期针对「已经泄露了怎么办」给出按顺序的四件事:一是止损,收回涉密权限、变更账号密码、召回载体,先切断继续扩散的通道;二是固定证据,保存泄露载体、访问与操作日志、沟通记录,并及时做存证固定;三是评估影响,判断该信息在被诉行为发生时是否仍不为公众所知悉、扩散到什么范围;四是依法维权,民事起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条路径可以并行。其中「止损」与「固定证据」这两步,本身也关系到后续能否证明权利人已经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以及能否说得清泄露的时间点。
下周选题已在排期中(以当日实际发布为准):
法律第十条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四类侵权行为(2025年修订后新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第一款列举四类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款: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四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通过,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来源:人民网公布全文(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国人大网法律文本,2026-10-07 逐字核验一致)
法律第二十二条 民事赔偿与惩罚性赔偿(2025年修订后新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修订前对应第十七条。来源:人民网公布全文(主席令第五十号),2026-10-07 逐字核验一致)
法律第二十六条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2025年修订后新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条号由修订前第二十一条位移至此,处罚种类与罚款幅度不变。来源:人民网公布全文(主席令第五十号)、南京市鼓楼区公布的2025年修订版PDF,2026-10-05 逐字核验一致)
法律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与法定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二)(主席令第十八号);基础文本=2020修正;2024-03-01(修正案十二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现行有效文本=2020年修正全文+《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正案十二涉及本条内容未变。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flk.npc.gov.cn,2026-10-06 复核)
法律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二)(主席令第十八号);基础文本=2020修正;2024-03-01(修正案十二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由《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罪为行为犯,实施相关行为即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的依据。(来源:中国法院网引《刑法修正案(十一)》原文等官方渠道,2026-10-08 逐字核验一致)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2025-04-26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侵犯商业秘密,直接导致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或者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www.court.gov.cn 公布文本,2026-10-06 逐字核验一致)
部门规章第九条 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情形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开展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等八类。(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年2月24日公布,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公布文本(2026年第15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文本,2026-10-07 逐字核验一致)
法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原法2008-01-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述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该两条在2012年修正版本中未作改动。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2026-10-10 逐字核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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