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1月8日 周日·周度合集
专题:本周商业秘密合规问答合集(2026年11月2日—11月8日)
本周「每日问答」共发布 6 期(2026年11月2日—11月7日):
竞业限制期限二年封顶。11月2日一期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封顶在二年,这是法定上限,当事人不能约定突破,超过二年的部分不再具有约束力;二年也不是默认值,期限要按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的时效合理确定,一律顶格同样可能与所受限制不相适应。配套规则还有两条线:法释〔2025〕1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处理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超比例部分无效与在职期间条款的效力;人社厅发〔2025〕40号《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对期限确定、补偿支付、提前解除给出指导口径。
刑事定罪要过两道证据关。11月3日一期的案例把无罪逻辑讲清:涉案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损失是否达到入罪数额,都要由证据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该案二审发现鉴定检材来源与真实性存疑、损失鉴定所依据的价格与利润数据对不上,两处疑点无法排除,二审改判无罪。情节分级对应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与法释〔2025〕5号第十七条。
存证先摆对位置。11月4日一期说明:区块链存证固定的是「某份材料在某个时点已经存在,且上链之后没有被改动」这组事实;商业秘密是否成立,要由密点内容、保密措施、侵权行为三类事实共同支撑。企业该做的是把密点载体、保密措施履行痕迹、研发与访问记录按密点分级固定,让存证成为「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和「初步证据」的组成部分,而不是纠纷发生后再补一堆文件。
秘密性可以由法院直接认定。11月5日一期案例中,法院没有把秘密性问题交给鉴定,而是直接拆解技术事实:碰撞试验儿童假人H303、H306模型数据由点、元素、部件逐层构成,须打开模型文件运行才能直观体现,公众难以从公开渠道获得,权利人又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最终全额支持50万元赔偿;被告无法说明数据来源、又在提供数据前删除版本信息与许可协议,被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
图纸外传要早发现早处置。11月6日一期的执法案例: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8月20日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季某某离职前将原公司核心技术图纸发送至个人邮箱,又以其子女名义提交发明专利申请,致权利人后续专利申请因该技术被公开、丧失新颖性而受阻;执法机关认定涉案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后经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权利人成功申报专利授权。技术一经专利公告进入公有领域,秘密性灭失具有不可逆性。
目录四步编,台账就是证据。11月7日一期给出操作路径:第一步盘点——把研发、客户、经营三类信息铺开,逐项分析遴选出值得按商业秘密管理的密点;第二步定级——按国家标准划为核心级、重要级、一般级三档;第三步配措施——每一档配对应强度的措施,从保密协议、权限分级到加密隔离,做到密点与措施一一对应(市场监管总局126号令第九条列了八类,含远程办公、跨境协作场景);第四步出台账——形成分级保护目录并定期复核更新。诉讼中法院审查保密措施,正看「措施与秘密的对应程度」。密点载体、研发记录、接触与访问日志可以按密点分级在「商秘库」(官网 ShangMiKu.com)留存固定,形成可举证的保密措施证据链。
下周「每日问答」按栏目轮换排期(具体题目以当日实际发布为准):
法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原法2008-01-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第一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7年第23号公布全文,2026-11-02 逐字核验;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决定经同日核验,仅修改第五十七、六十三、六十六、九十二条,未触及本条)
法律配套司法解释:法释〔2025〕1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原法2008-01-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第十三条第一款: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二款: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5年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1日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全文,2026-11-02 逐字核验)
法律配套部门指引:人社厅发〔2025〕40号《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原法2008-01-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第十一条: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十六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第十七条第二款: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超过1个月经劳动者提醒后仍未支付的,或超过3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第十八条:企业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前,告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过程中,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额外支付一定的补偿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协商不成的,可按照不低于3个月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补偿。第二十三条: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在职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及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作出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5年9月4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中国政府网政策文件库公布全文,2026-11-02 逐字核验)
法律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二)(主席令第十八号);基础文本=2020修正;2024-03-01(修正案十二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现行文本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二项修改后的条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2026-11-03 逐字核验)
法律第五十五条 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2018年10月26日修正。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全文,2026-11-03 逐字核验)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2025-04-26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侵犯商业秘密,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或者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施行后法释〔2004〕19号(原「五十万元以上」标准所在解释)同时废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发布解释全文,2026-11-03 逐字核验)
法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审判程序中,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权利人进一步提供「有渠道或机会获取且使用的信息与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等三类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第五条:权利人为防止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应认定为相应保密措施;判断因素为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第六条列举七类情形,其中第(四)项载体区分管理、第(五)项对计算机与网络设备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最依赖电子痕迹证明。
法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现行损害赔偿条款: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赔偿数额,按照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故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难以确定的由法院判处五百万元以下赔偿。本案判决时点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侵害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案处罚作出于2025年7月9日,适用2019年修正版;2025年修订版自2025年10月15日施行,对应现行第十条,第三款首列「员工、前员工」。(原文见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2026-11-06逐字核验)
国家标准附录A(资料性)A.2、8.2.2 d)|GB/T 29490-2023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国家标准;2024-01-01实施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openstd.samr.gov.cn)
涉密信息管理的推荐性实践: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信息、技术信息进行分析,遴选出商业秘密;密级可划分为核心级(泄露会使企业的主营业务及核心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重要级(泄露会使企业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一般级(泄露会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害);根据密级确定保密期限、接触范围、流转要求与存证方式并定期维护更新。8.2.2 d):在项目的重要节点,应及时开展商业秘密遴选、分级等工作。(2023年发布。来源:标准正式文本PDF多份公开文本比对一致,2026-11-07 核验;条文援引为推荐性国家标准,非强制法规)
部门规章第九条|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下列情形属于相应保密措施:(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二)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开展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提出保密要求;(三)禁止或者限制进入涉密场所或者区分管理;(四)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五)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区分管理;(六)对涉密设备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七)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八)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2026年2月24日公布、2026年6月1日施行。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26年第15号全文,2026-11-07 逐字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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