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0月25日 周日·周度合集
专题:本周商业秘密合规问答合集(2026年10月19日—10月25日)
本周「每日问答」共发布 6 期(2026年10月19日—10月24日):
合同没成,保密义务照样在。10月19日一期解读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一节还给出第五百条的缔约过失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同样要赔。落到操作上:磋商阶段就把「给了什么、给了谁、什么用途」逐项留痕,交接清单与用途限定写清楚,别等到谈崩了才想起来。
协议有效,靠的是「配套」不是「签字」。10月21日一期回应了企业最常问的一句「保密协议怎么写才有效」: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但发生争议时,法院审查的是权利人有没有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签订保密协议只是司法认可的保密措施之一,还要看保密范围是否明确、期限是否合理、违约责任是否写清,以及是否存在分级、限权、标识等实际动作与协议条款相互对应。只有一纸协议、没有任何实际保密动作的,可能被认定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进而影响商业秘密主张的成立。
损害可以算得很实。10月20日一期的「蜜胺」系列产品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定四名被诉侵权人构成共同故意侵权,改判支持权利人全部诉讼请求: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合计 2.18 亿元(其中技术秘密案 9800 万元),并判令限期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及有关技术秘密载体;执行中促成全面和解后,权利人最终获偿 6.58 亿元。这一期想说明的是:技术秘密的价值一旦能被证据量化,赔偿数额跟「账上有没有这项资产」并不挂钩。
反过来,证据不齐就赢不了。10月22日一期是同一枚硬币的另一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宗典型案例中,公司主张的密点三关都没过:未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部分信息本就需要向客户公开、难以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剩余部分虽属商业秘密,却拿不出初步证据合理表明被不正当获取、披露或者使用。结果索赔 30 万元被全部驳回。这一期把三条举证路径逐条拆开,也提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九条的举证责任转移并不是「原告什么都不用证」。
没投产、没获利,也照样处罚。10月23日一期的执法案例更直接:以贿赂、偷拍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艺参数,删改权利人标识,把参数编进自家技术资料,本身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四个被处罚主体合计罚款 39 万元,其中两家公司当时尚未实际从事相关产品生产制造、未产生违法所得。「还没开始赚钱」不是抗辩理由。
措施做完,还要能证明做过。10月24日一期给出一份落地清单:技术图纸走标识、分级、发放、回收四步并留下台账;源代码管住仓库权限、操作留痕与外发审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场景做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清单之外还有一层常被忽略——措施与措施的执行记录要能被拿出来。密点载体、研发记录、接触与访问日志可以按密点分级在「商秘库」(官网 ShangMiKu.com)留存固定,形成可举证的保密措施证据链;其一是腾讯云「至信链」哈希锚定(标配,密点明文不出本地),其二是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出具的存储证明或公证书(选配,多见于涉诉与融资尽调节点)。该平台由重庆点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运营,律师事务所仅合作方。
下周选题已在排期中(以当日实际发布为准):
法律第十条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侵权行为(2025年修订后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第一款列举四类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实施前述行为。第二款: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四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9年修正版对应第九条,条号位移。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全文,2026-10-24 逐字核验)
法律第二十二条 民事赔偿与惩罚性赔偿(2025年修订后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9年修正版对应第十七条,条号位移。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全文、人民网公布全文,2026-10-25 逐字核验)
法律第三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9年修正版对应第三十二条。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全文,2026-10-22 逐字核验)
法律第五百零一条 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保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来源: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官网公布《民法典》合同编条文,2026-10-19 多源逐字核验)
法律第二十三条 保密事项与竞业限制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原法2008-01-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012年修正未修改该条。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公布全文,2026-10-21 逐字核验)
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相应保密措施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第五条: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相应保密措施;认定时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综合判断。第六条:列举七类可认定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第一项即「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另含规章制度告知、涉密场所管理、载体标记分类隔离加密、涉密设备访问限制、离职员工返还清除销毁等。(2020年9月12日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court.gov.cn 公布全文,2026-10-21 逐字核验;条文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系2019年修正版编号,现行对应2025年修订版第十条第四款)
部门规章第九条 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下列情形属于相应保密措施:(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二)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开展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三)禁止或者限制进入涉密的厂房、车间、实验室、办公室等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对其进行区分管理;(四)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五)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管理;(六)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七)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八)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2026年2月24日公布,2026年6月1日施行。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系统官网公布全文,2026-10-24 逐字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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