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11月1日 周日·周度合集
专题:本周商业秘密合规问答合集(2026年10月26日—11月1日)
本周「每日问答」共发布 6 期(2026年10月26日—10月31日):
违约金不是万能条款。10月26日一期解读了劳动合同法的限定:第二十五条明确,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单纯写「泄密赔偿十万元」这类条款,一般认为难以获得支持;企业真正可用的路径是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竞业限制之所以能约定违约金,是因为它有法定对价:离职后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带走技术另起炉灶,可能构成犯罪。10月27日一期的案例中,重庆某净化设备公司三名员工离职前后出资设立同业公司,利用原单位废油再生精馏设备的17项技术秘点和客户渠道生产销售同类设备,非法获利约236万元,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曾被不起诉,原单位申诉后检察机关复查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各罚金150万元,一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万元。刑事门槛对应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与法释〔2025〕5号第十七条的情节分级。
损失数额有方法可循。10月29日一期给出了可操作的认定路径:在该案裁判时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损失认定方法未作明确规定,法院以权利人事前形成的各项研发经费证明作为认定损失数额的依据——被拿走的是全部源代码,部分使用就足以让项目失去继续使用的价值。现行法释〔2025〕5号第十八条已把损失数额的认定方式明确为五种,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设计、研发或者改进商业秘密所支付的研发成本等均在列举之内。
措施要「相应」,且要在侵权之前。10月28日一期拆解了法院的审查口径: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才会被认定为相应保密措施;认定时综合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保密意愿等因素。法释〔2020〕7号第六条列举了七类可认定的情形,市场监管总局126号令第九条进一步列了八类,其中还包括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场景的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措施做到位之后还有一层: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九条,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已采取保密措施并合理表明被侵犯,举证责任才转移给涉嫌侵权人。
文创信息同样受保护。10月30日一期的执法案例把商业秘密的边界讲清楚了: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制片助理禹某利用有权登录公司办公系统的职务便利,下载权利人未公开短剧剧本并提供给另一家公司拍摄上线,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未公开的创意、脚本、策划方案等文创核心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要件的,同样可以走商业秘密保护路径,行政罚则对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
存证分两层做。10月31日一期给出组合用法:日常增量用哈希固定——研发记录、图纸版本、经营台账随形成随做哈希锚定,让「某时点已存在且未被篡改」有据可查;关键节点叠加公证——维权前、争议发生时、融资尽调前,把核心密点载体提交公证处电子存证平台,由公证员审查后出具存证证明,必要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底座是保密措施台账:存证内容要与密点一一对应,记录要形成于争议之前。密点载体、研发记录、接触与访问日志可以按密点分级在「商秘库」(官网 ShangMiKu.com)留存固定,形成可举证的保密措施证据链;其一为腾讯云「至信链」哈希锚定(标配,密点明文不出本地),其二为重庆市渝北公证处电子存证平台出具的存储证明或公证书(选配,官网 YuGongZheng.cn,多用于涉诉与融资尽调节点)。该平台由重庆点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运营,律师事务所仅合作方。
下周「每日问答」按栏目轮换排期(具体题目以当日实际发布为准):
法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原法2008-01-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7年第23号公布全文,2026-10-26逐字核验)
法律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原法2008-01-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7年第23号公布全文,2026-10-26逐字核验)
法律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二)(主席令第十八号);基础文本=2020修正;2024-03-01(修正案十二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现行文本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条文,2021年3月1日施行;本案2018年判决适用的是修正前条文。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刑法修正案(十一)》原文,2026-10-12 逐字核验,2026-10-27 复用)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损失数额的五种认定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2025-04-26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按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获取后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按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但低于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按许可使用费确定;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按利润损失确定;明知而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按利润损失确定;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按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价值可以根据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因素综合确定。权利人为减轻损失或恢复系统安全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损失。(同上解释,2025年4月26日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全文,2026-10-29逐字核验)
法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举证责任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2025修订,2025年10月15日施行;对应2019年修正版第三十二条。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全文,2026-10-28逐字核验)
司法解释第五条(相应保密措施的认定与时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相应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原文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现行对应2025年修订版第十条第四款。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全文,2026-10-28逐字核验)
部门规章第九条(八类相应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06-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八类情形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约定保密义务、通过建立规章制度与培训及书面告知提出保密要求、禁止或限制进入涉密场所或区分管理、针对远程办公与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与数据脱敏及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对载体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对涉密计算机与网络与存储设备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载体并继续保密、其他合理保密措施。(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2026年2月24日公布,2026年6月1日施行。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全文,2026-10-28逐字核验)
法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全文,2026-10-30逐字核验)
法律第二十六条(行政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布全文,2026-10-30逐字核验)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2020-11-18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当事人申请对接触前款所称证据的人员范围作出限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2020年11月18日施行。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布全文,2026-10-31 逐字核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答记者问页互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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